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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兴龙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溧阳市兴龙矿业有限公司建设石灰岩开采(续采)及建筑石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函审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溧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石灰、石子行业布局,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出发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总开采石灰岩矿石333.22万吨(110万吨/年),并加工成石块、石子、石粉项目),在溧阳市上兴镇井塘村小茅山东侧建设。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清洁生产原则,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水污染物的防治
开采及作业人员产生生活污水必须集中收集后,经规范的化粪池自然降解后用于作业区和周边植被的灌溉;
规范作业机械设备的维护管理,不得使用水洗方式清理设备,严格控制机油和燃料油的跑、冒、滴、漏,废机油必须集中收集委外处置,严禁外排;
车辆冲洗废水、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须集中收集,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矿区道路和堆场的洒水抑尘;
空压机冷却水经沉淀后循环回用;
按要求建设矿区雨水排放系统,并建设不小26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沉淀池。
2、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控制废气污染。
采取液压潜孔钻钻孔、多排孔微差方式爆破、在挖掘铲装环节设置洒水装置加强洒水抑尘等措施控制采矿过程产生的粉尘污染;
对轧石生产线中的一级破碎机须安装水喷淋降尘装置;轧石生产线中的二级破碎机和筛分机均须安装布袋收尘装置,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尘装置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集中排放,除尘效率必须达99%以上,排放的废气中粉尘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二级标准;
石料输送管线须进行全密封处理,输送管线落差点、管线转角点须安装布袋收尘装置,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经8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按规范建设矿石堆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扬散措施,采用固定喷淋装置控制扬尘,通过定期清扫和洒水措施控制厂区地面和车辆运输中主要扬尘路段扬尘及其它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标准值;
通过使用低硫份清洁柴油,控制动力机械、运输车辆过程产生的尾气污染。
3、加强施工管理,控制噪声污染。
采用多排孔微差爆破方式控制爆破过程产生的震动和噪声;尽可能选用低噪、低振动的机械设备进行作业,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集中布局,尽可能远离周边村庄、职工生活区和办公楼;加强对进出车辆管理,控制交通声源;禁止夜间作业。
4、规范处置固体废物。
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严格实行分类处置,废机油和燃料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或利用;合理利用弃土、弃渣和废石料,尽可能就地用于修建采场内道路,其余堆放至矿区南部老宕口的堆场。待矿区开采完毕后,用作矿区整治性回填;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生态影响强度,加强生态修复。
应编制专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相关部门要求落实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通过合理控制采矿区域面积及爆破挖掘等施工强度,减少对作业区域的植被和土壤腐质层的破坏;采取设置排水沟、挡墙和截水沟等水土保持措施,控制水土流失;
合理选择弃土、弃渣和废石堆场的位置,尽可能选择(荒弃地等)生物量少的地点;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复植、复垦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矿山退役后,应及时对露天采坑及废石堆场采取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措施。
6、矿区建筑按相关规范及环保合理性进行布局,物料堆场及作业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化粪池集水池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轧石作业厂区边界须建设一定的绿化隔离带,绿化过程尽量选用对粉尘吸附能力强、吸声效果好的树种。
7、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要严格防范地质灾害、爆破作业及爆破物管理风险,确保将意外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8、项目设置以矿区为中心200m范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任何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
9、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可用于绿化灌溉,不新增总量;
本项目粉尘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1吨/年;
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10、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相应排污口和标识。本项目设废气排放口3个,雨水排放口1个,废石料堆场1个。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步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每季度1次)向市环保局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项目建成后,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期满(三个月)内须通过我局“三同时”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实施内容、排污状况、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