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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冠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江苏冠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60台(套)汽车智能焊装生产线制造、5000套智能立体车库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溧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产业定位相符,不违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出发,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吴潭渡路南侧,芜申运河北侧)建设。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新型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际或国内最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水污染防治。
生产厂区初期雨水、经隔油处理后的食堂废水汇同职工生活污水一起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后由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后达标排放。
项目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采用明渠,集水管道须采取防漏、防渗技术保证措施,严禁污染物混入清水(雨水)管网及向地下渗漏,防止影响土壤和地下水。
须建设不小于50m³的事故池兼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接入园区雨水管网集中排放。
2、严格控制废气污染。
项目抛丸过程产生的抛丸粉尘经收集后须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集中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排放的废气中粉尘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
项目喷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收集系统集中收集后,由建设的水帘+活性炭吸附二级吸收装置处理后集中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漆雾)、二甲苯、乙酸乙酯、醋酸丁酯、丁醇、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
项目烘干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经风机送入燃烧器中燃烧处理后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排放的废气中二甲苯、乙酸乙酯、醋酸丁酯、丁醇、非甲烷总烃、烟尘、SO2、NOX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
项目烘干燃烧器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
采取措施(密闭管理、场地硬化、绿化等)加强对焊接、打磨等生产工段及物料存储、运输、装卸等过程无组织排放废气的防治,确保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3、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对切割机、折板机、锯床、抛丸机、焊机、空压机、风机、车床、立式加工中心等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规范处置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钢料、焊渣、废钢丸、氧化铁皮、除尘器粉尘及食堂油渣作为一般固废集中处置或利用;废机油(HW08)、废乳化液(HW09)、漆渣(HW12)、废活性炭(HW12)、循环池废液(HW09)均须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加强施工期间的污染控制,施工期间的生活污水须接入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场地雨水须经沉淀后排放;通过洒水抑尘等措施控制施工场地的粉尘污染;规范处置弃土;强化施工噪声的防治。
6、加强环境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按规范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对油漆、稀释剂等涉有机物储罐必须按规范设置围堰。
7、本项目设置以喷漆车间为中心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任何居民区、学校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8、合理布局厂区绿化,充分考虑生态学的需求,多种植对粉尘、二甲苯等废气吸收效果好的树种。
9、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本项目废水允许接管量为6885吨/年,其污染物允许接管量为:COD 2.75吨/年;SS 2.07吨/年;NH3-N 0.21吨/年;TP 0.028吨/年。排放量在第二污水处理厂总量内平衡。
废气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为:二甲苯1.06吨/年;乙酸丁酯0.052吨/年;丁醇0.234吨/年;醋酸丁酯0.26吨/年;非甲烷总烃0.476吨/年;粉尘0.25吨/年;烟尘0.048吨/年;SO20.02吨/年;NOX0.254吨/年。
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10、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相应排污口和标识。本项目设置雨水和污水接管口各1个、有组织废气排放口3个、固(危)废堆场1个,危废堆场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我局联网。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步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每季度1次)向我局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项目建成后,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须通过我局“三同时”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