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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环保部门统一部署,现将我市开展2014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环保部门进行年度排污申报登记。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在2014年1月10日前办理完成2014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二)排污申报登记地点:
1.市环境监察大队溧城中队(责任区域:溧城镇、溧阳经济开发区)87323526
2.市环保局天目湖分局(责任区域:天目湖镇)87985369
3.市环境监察大队埭头中队(责任区域:埭头镇)87362810
4.市环境监察大队上黄中队(责任区域:上黄镇)82030002
5.市环境监察大队戴埠中队(责任区域:戴埠镇)87906010
6.市环境监察大队别桥中队(责任区域:别桥镇)87843369
7.市环境监察大队竹箦中队(责任区域:竹箦镇)67183669
8.市环境监察大队上兴中队(责任区域:上兴镇)87737208
9.市环境监察大队南渡中队(责任区域:南渡镇)87632369
10.市环境监察大队社渚中队(责任区域:社渚镇)87527169
三、排污申报登记办理程序
(一)接到本通知后请直接到上述分局或中队领取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将申报表按要求填报完成后,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向上述分局或中队申报。
四、排污申报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填报完成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签署与原件一致的文字说明);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签署与原件一致的文字说明);
(四)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六个月排污总量监测报告;
(五)新鲜用水证明(水费发票或水资源费发票复印件);
(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单位);
(七)用煤量证明和煤质分析报告(应包括含硫量、灰份两个指标);
(八)用电和纳税销售资料;
(九)分局和各中队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请各排污单位认真组织、按时办理,请各镇(区)环保办加强督促。凡逾期未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或不按规定要求申报的,我局将依法直接核定其排污量,计征排污费,并将按拒报或谎报依法处理。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