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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市旅指委各成员单位:
《溧阳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由市旅指委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镇(区)、各单位奋发进取,争先创优,努力为全市旅游业加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溧阳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苏政发[2011]69号)精神,推动我市旅游业做大做强,加快实现溧阳旅游“全域一体、全国一流”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溧阳市旅游产业指导委员会对发展溧阳旅游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奖励:
(一)旅游发展促进奖
对促进全市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镇(区)和部门进行奖励,各奖励壹万元人民币。
(二)旅游发展贡献奖
1、旅游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度奖励伍拾万元人民币:
(1)被命名为5A级旅游景区;
(2)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2、旅游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度奖励肆拾万元人民币:
(1)被命名为4A级旅游景区(点);
(2)被评为国家级旅游示范区(点);
(3)被评为省级旅游度假区;
3、旅游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度奖励伍万元人民币:
(1)被命名为3A级旅游景区(点);
(2)被评为省级旅游示范区(点);
(3)被评为五星级宾馆饭店;
(4)被评为省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
(5)被评为省级自驾游基地;
4、旅游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度奖励壹万人民币:
(1)被评为四星级宾馆饭店;
(2)被命名为2A级旅游景区(点);
(3)被评为省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点)。
5、旅游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度奖励五千元人民币:
(1)被评为三星级宾馆饭店;
(2)被市旅指委表彰为年度优秀旅游企业;
6、以上奖项的考核依据:(1)国家旅游局、省或常州市旅游局的公告或批文;(2)国家、省或常州市有关部门、专业评审机构的公告或批文。
7、以上奖励,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不重复计奖,可按获奖最高数额给予奖励。
(三)旅游节庆活动组织奖
对承办旅游节庆活动的单位根据其活动规模、效果、安全、秩序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突出的,授予“旅游节庆活动组织奖”,给予贰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会展活动组织奖
会展活动组织奖,对在溧阳范围内承办国家级、省级会展活动的单位,根据其活动规模、旅游带动效应、宣传效果以及安全、秩序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突出的,授予“会展活动组织奖”,给予贰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旅游宣传促销奖
对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地接旅游进入全省五十强的旅行社,授予“旅游宣传促销奖”,奖励壹万元人民币。
(六)旅游重点项目考核奖
列为全市年度考核的重点旅游项目,经市旅指委办公室考核认定,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授予“旅游重点项目考核奖”,奖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六千元。
第三条 旅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2)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环境破坏;
(3)发生重大治安事件;
(4)发生影响恶劣的旅游投诉事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从旅游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由市旅指委办公室报市旅指委批准后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旅指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对全市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溧旅指〔20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