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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旅游执法大队,各旅游经营单位:
根据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关于建立旅游企业约谈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旅游业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溧阳市旅游企业约谈制度》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三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旅游 约谈 制度 通知
抄送:常州市旅游局
溧阳市旅游局办公室 二0一三年六月三日印发
溧阳市旅游企业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企业的指导,加大旅游行业监管力度,促进旅游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旅游服务效能和服务品质,切实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根据相关旅游法规,结合溧阳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约谈,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旅游企业约谈,是指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或投诉反映问题较多的旅游企业,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听取有关情况说明和解释,及时帮助企业查找问题根源,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提醒教育,实施监督与惩戒等,促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四条 实行旅游企业约谈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提醒、强化监管、依法惩处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约谈由市旅游局实施,根据旅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旅游投诉或举报线索、旅游行风监督员明察暗访等社会舆论监督组织反馈的问题,提出进行约谈的对象和谈话内容,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必要时也可商请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 第六条 旅游企业存在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约谈: (一)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下达的责令整改事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旅游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四)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五)旅游投诉案件较多,发生频率较高的; (六)整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中存在倾向性问题需要约谈预防解决的; (七)旅游行风监督员明察暗访或社会舆论监督组织反映问题较多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况。 第七条 约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约谈的旅游企业说明谈话原因和内容; (二)要求被约谈的旅游企业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约谈旅游企业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提醒教育,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被约谈的旅游企业对接受约谈以及对谈话人所提的要求表明态度。 第八条 约谈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约谈的旅游企业,约谈对象接到约谈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约谈时,应当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以集体谈话方式进行,作好约谈情况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的旅游企业; (三)约谈后,被约谈的旅游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要求整改落实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四)约谈完成后要填写约谈登记表,交由局执法大队统一留存。 第九条 被约谈的旅游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对约谈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不得有虚假说明,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回避问题,不得出具伪证。 第十条 约谈实施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后旅游企业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被约谈的旅游企业应当针对约谈问题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方案,认真加以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社会反映仍然强烈的,市旅游局相关职能科室或旅游执法机构将依法依规实施监督与惩戒,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约谈人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泄漏反映人、举报人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溧阳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约谈预订单;
2.溧阳市旅游企业约谈情况记录表;
3.约谈记录单
附:1
约谈预约单
被约谈: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约谈预约地点:
约谈预约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约谈预约具体联系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约谈主要内容:
年 月 日
附:2
溧阳市旅游企业约谈情况记录表
被约谈企业
被约谈人
约谈部门
约谈人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内容
约
谈
主
要
情
况
整改落
实情况
备 注
记录人:
附:3
约谈记录单
共 页 第 页
被约谈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约谈地点: 联系电话: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被约谈人: 询问人: 记录人:
(签名) (签名) (签名)
备注:被约谈人应当在每页记录单签名,并签署“以上记录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