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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旅游执法大队:
为全面推进市旅游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进局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市旅游业加快发展,经局党组研究,现将《溧阳市旅游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旅游 机关行政效能 考核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溧阳市旅游局办公室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印发
溧阳市旅游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进市旅游局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市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溧阳市机关开展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行政效能,是指市旅游局机关、旅游执法大队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 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考核按年度进行。按照“统一方案、内外结合、群众参与”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旅游局机关各科室(含旅游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工作在市旅游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旅游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根据转变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的行政效能建设要求,严格考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考核岗位责任、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四牌一栏”、限时办结、绩效考核、效能告诫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岗位责任制:按照“三定”方案,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绩效挂钩,定期考核,年终兑现;
(二)“四牌一栏”制:机关人员工作牌、职责牌、去向指示牌、办事指南牌和单位政务公开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政务公开上,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事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和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均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公开;
(三)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不履行职责的处理落实;
(四)限时办结制:各类审核审批、登记备案、证件办理及年检年审、案件查处等业务均明确具体办结时间;
(五)服务承诺制:对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或社会关注的事项实行承诺服务;
(六)绩效考核制:明确考核类别、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公布考核结果和奖罚办法;
(七)效能告诫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效能告诫,并根据告诫次数的多少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八)责任追究制:对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实行严格责任追究。
第七条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勤政。依法处理旅游投诉,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过程中严格法定程序,坚持文明用语,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到旅游企业吃拿卡要,不利用行政权力受贿索贿,树立旅游局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本着注重实效,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采取集中考核和平时考查两种方法组织实施,总分值为100分。
(一)集中考核
集中考核由市旅游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按《溧阳市旅游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细则》(见附件)对各科室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打分。
(二)平时考查
一是由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二是市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均按《考核细则》规定进行扣分。
第十条 平时考查的计算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评优选先之中,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和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等,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