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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和<常州市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