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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粮食收购企业和相关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全市粮食收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秋粮收购前对全市范围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13年8月10日至9月30日。
二、核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在2012年12月底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所有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三、人员组成
为加强对今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领导,市局成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芮志福 市粮食局副局长
成员:张君林 市粮食局产业指导科科长
陈金龙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科长
缪武保 市粮食局产业指导科副科长
四、核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下列方面进行核查:
(一)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有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
(二)被许可人的资格条件有无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被许可人是否仍具备相应的粮食收购、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配备的质量检验等相关仪器是否符合要求;
(四)粮食仓储设施是否仍符合粮食储存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通过租借的仓房是否危仓险库并在合同有效期内;
(五)被许可人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现象;
(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和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台账,是否按规定执行粮食统计制度等;
五、核查方式
采取报送材料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被核查单位提供的材料情况,全面核查被许可的内容所涉及的各方面。
六、须备材料
凡所有被核查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本局核查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资金筹措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自有仓储设施的合法证明材料(即:房产和土地证明材料)或租借仓储设施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四)符合要求的检化验设备、计量仪器和保管人员、检化验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
(五)前三年的粮食经营台账资料及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六)粮食库存量及其经营台账。
七、核查结论
根据核查情况,核查组将作出“通过”、“暂缓年检”或“取消收购资格”等结论。
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迅速按要求做好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溧阳市粮食局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