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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 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43790/2015-0002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别政发〔2013〕21号 发布机构:别桥镇
产生日期:2013-08-29 发布日期:2013-08-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 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 实施意见
别政发〔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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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综治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别桥工商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转发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综治办[2010]48 号)精神,大力推进我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依照常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常综治办)[2010]33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涉及社会管理多个领域,我镇各相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做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二、职责分工

镇综治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常州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常政发[2006 ] 101 号)和溧阳市政府《 市政府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整治活动的意见》 (溧政发[ 2005]128 号)、溧阳市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溧综治办[2010]2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1)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食品流通、无须取得许可(含批准文件,下同)或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而未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等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2)
卫生部门:负责查处从事涉及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诊所等依法应当经卫生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3)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依法应当经环保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生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依法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5)文广体部门:负责查处从事营业性文艺表演、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经营或者设立出版单位等依法应当经文广体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6)药监部门:负责查处从事餐饮、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依法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7)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从事典当、公章刻制、旅馆、娱乐场所等依法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8)
质监部门:负责查处从事食品生产、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依法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9)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城市流动商贩、违反市容管理标准和在违章建筑内从事经营活动等违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10)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从事采矿等依法应当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1)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等依法应当经交通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2)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从事房地产开发、瓶装燃气经营或供应等依法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3)
农林部门:负责查处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畜禽饲养、饲料生产等依法应当经农林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4)
民政部门:负责查处从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塔)和经营性的殡仪服务站等依法应当经民政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5)
人社部门:负责查处从事职业中介等依法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6)镇财政:负责落实保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相关经费到位;

(17)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依法应当经相关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已被依法吊销许可或许可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上述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上述部门在查处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各职能部门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调整的,以颁布的新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定为准。

三、 工作措施
  
(一)科学制定方案。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牵涉到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我镇各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内无证无照经营点的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针对各类无证无照经营情况,科学制定行动方案,及时完善相关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发生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保障机制。成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别桥工商分局,办公室配备一名专职人员,人员经费由镇财政给予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成员单位落实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相关工作;收集、汇总、上报相关信息;提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措施建议。
  
(三)坚持依法行政。各相关部门要明确本单位内部职能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配置,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化解矛盾等工作。要认真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本次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契机,充分发挥综治工作“牵头抓总、协调指导、齐抓共管”的制度优势,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的同时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执法。供电、供水、燃气、电信等部门或单位应根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户名单,按照有关规定中止或暂停对其水、电、气、通讯等的供应或接入服务。

 

 

 

                             溧阳市别桥镇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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