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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畜牧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经研究,决定成戴埠镇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扈军华 镇 长
副组长:马爱英 纪委书记
吴 俊 南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陈爱民 工商分局局长
狄利人 派出所所长
许 斌 财政所所长
林建峰 民政办主任
孙为民 卫生院院长
卞永前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吴晓彬 城管中队队长
陶 盛 畜牧兽医站站长
万晓松 松岭村党支部书记
杭祥平 南渚村党支部书记
姜建国 横涧村党支部书记
朱玉仙 黄岗岭村党支部书记
任建春 同官村党支部书记
杨良清 李家村党总支部书记
杨旭宇 戴南村党支部书记
何耀明 山口村党支部书记
汤卫民 红武村党支部书记
魏福生 河西村党支部书记
陶建洪 牛场村党支部书记
杨国松 戴北村党支部书记
承建新 高桥村党支部书记
潘明华 郑墅村党支部书记
陈朝辉 新桥村党支部书记
孔根生 百家塘村党支部书记
郑时建 赵家桥村党支部书记
戴埠镇H7N9禽流感防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防控禽流感的相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附件﹕溧阳市突发H7N9禽流感应急预案
戴埠镇人民政府
附件:
溧阳市突发H7N9禽流感应急预案
2013年4月
本预案根据《溧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的应急处置相关内容进行整理细化,形成简明、易操作的H7N9禽流感专项预案。
1.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出禽流感预防控制专家组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H7N9禽流感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疫情确认
H7N9禽流感疫情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认定。
2.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H7N9禽流感疫情;
2.2对怀疑为H7N9禽流感疫情的,立即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
2.3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作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2.4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H7N9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3. 疫情分级
根据H7N9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H7N9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H7N9禽流感疫情(Ⅰ级)
农业部认定的特别重大H7N9禽流感疫情。
3.2 重大H7N9禽流感疫情(Ⅱ级)
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相邻市发生疫情;或在我市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镇、区连片发生疫情。
3.3 较大H7N9禽流感疫情(Ⅲ级)
H7N9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4一般H7N9禽流感疫情(Ⅳ)
H7N9禽流感在1个镇、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4. 应急组织体系
4.1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镇镇政府相应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 ,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日常管理机构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负责全市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4.2.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负责本系统内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协调、管理工作。
4.2.2各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况。
4.3专家组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市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4.4应急处理机构
4.4.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H7N9禽流感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4.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H7N9禽流感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4.4.3应急预备队:市指挥部、各镇领导小组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在本级指挥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突发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5. 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5.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5.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2.1疫点。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交易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5.2.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5.2.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5.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5.3.1对疫点采取严格的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5.3.2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3.3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3.4对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5.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5.4.1由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禁止禽类产品出入,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禽类、禽类产品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5.4.2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4.3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5.4.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4.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5.5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5.5.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5.5.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5.6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5.7处理记录。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5.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做好动物防疫、消毒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6. 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建立市、镇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H7N9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6.2资金保障。
6.2.1H7N9禽流感应急和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2.2扑杀疫区内禽只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市、镇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
6.3技术保障。
市及镇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H7N9禽流感的诊断、监测和综合防治水平。特别要加强对预备队队员的培训和技战演练,能及时无误地处理突发疫情。
6.4人员保障。
6.4.1设立H7N9禽流感预防控制专家组,专家组以畜牧兽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专家组负责提供禽流感疫情现场初步诊断、提出初步的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初步结论作为本级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6.4.2各级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预备队组成后,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6.4.3各级政府要加强H7N9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H7N9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