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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相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651/2013-00008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防字〔2013〕12号 发布机构:市民防局
产生日期:2013-08-15 发布日期:2013-08-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溧政发[2010]8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结建审批应以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规为依据进行整体审批,不可分割审批。二、居住区(生活区)、功能园区(包括商业区、产业园区、开发区、文教区等),结建防空地下室必须首先满足人员掩蔽工程面积达到人均1.5平方米,总人数分别 ..
关于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相关事项的通知
溧防字〔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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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溧政发[2010]8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结建审批应以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规为依据进行整体审批,不可分割审批。

二、居住区(生活区)、功能园区(包括商业区、产业园区、开发区、文教区等),结建防空地下室必须首先满足人员掩蔽工程面积达到人均1.5平方米,总人数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累计:

(一)居住区,按3人/户;

(二)功能园区,按2人/100?。

按以上应建人员掩蔽工程面积小于一个标准防护单元面积(按2000?计)的,按一个标准防护单元配建。

三、住宅区、功能园区除应满足人员掩蔽工程配建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功能园区,必须配建1处医疗救护站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平方米);

(二)地面总建筑面积20(含)-3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功能园区,必须配建1处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及1处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地面总建筑面积超过30(含)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功能园区,必须配建1处医疗救护站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平方米)、1处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及1处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配建5级防空地下室的,按5级防空地下室面积乘以1.3的方法折算应建面积。

四、民用建筑中的普通地下空间(包括半地下室、全地下室)应按照规定全部兼顾人防需要设防,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应兼顾设防而未兼顾的,按其总建筑面积(地面以下有多层地下室的,应当按总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48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五、凡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可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按照城市规划布局或者人民防空规划建设布局,统筹规划建设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经济不合理的;

(三)在建设项目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建设项目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防空地下室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地面总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下的。

六、此前我市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局尚未签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溧阳市民防局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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