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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阳光生态颐养公寓(筹):
你们《关于成立“溧阳市阳光生态颐养公寓”的申请报告》已收悉,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暂行办法》(常民福[2007]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筹办“溧阳市阳光生态颐养公寓”。
希望你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切实加强管理,把它真正办成老年人颐养天年的乐园,用你们优质的服务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老年人心坎上,让老年人高兴、让子女放心。
请按程序申请有关登记审批手续。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