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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阳光生态颐养公寓(筹):
你们《关于要求成立“溧阳市阳光生态颐养公寓”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暂行办法》(常民福[2007]11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成立“溧阳市阳光生态颐养公寓”,并予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同时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希望你们成立以后,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章程开展服务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年检,为促进我市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