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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
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8〕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生活救助原则
及时、高效、适度、公正,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体现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二、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一)临时生活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对象主要包括: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生活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属于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三、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一)对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一般困难的,给予300元至8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二)对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重困难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因多种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一年最多申请二次。
四、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临时生活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溧阳市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困难原因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入户调查。居(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村民代表评议同意后,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镇审核;
(三)审核审批。根据居(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对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一般困难的,由镇审批并负责救助;对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重困难的,由市民政局根据镇申报的意见材料审批并负责救助。
五、其它相关要求
(一)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可参照城乡低保工作中有关规定执行。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同时还要考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支出后的实际困难程度。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其三年内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资格。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三)各镇每年于6月20日、12月20日之前上报《临时救助实施情况统计表》、《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市民政局将根据各镇临时生活救助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