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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为认真落实军人优待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与照顾,根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第43号令)的规定,对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户籍在本市、且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经审核确定,你镇第一季度符合条件共817人(其中新增9人、减员5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现下拨你镇经费共1029420元。增减名单附后,请各镇按规定及时发放。
特此通知。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