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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司发〔2013〕16号
各镇(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科:
为深入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抓好社区矫正入口关,现将《溧阳市审前(释前)调查评估工作规范》印发各单位,请组织学习并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溧阳市司法局
2013年4月24日
溧阳市社区矫正审前(释前)调查评估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接受委托工作:委托调查函按要求必须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监狱(看守所)送达或邮寄,紧急情况可接受传真、扫描件。由当事人、亲友或其他人员转交的一律不受理。
第三条 调查工作:由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指定司法所进行调查。司法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调查走访原则上要求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其中必须有一名政法专项编制人员)。调查笔录制作要规范,用语准确恰当,签名手印齐全。在调查完成后司法所出具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连同调查材料送达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不得用传真或扫描件。
第四条 对评估对象近亲属的调查,主要是了解评估对象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评估对象居所情况、评估对象的一贯表现、对评估对象适用社区矫正有何意见以及是否愿意承担监管责任等。如评估对象无近亲属,或其近亲属不愿意配合调查,由司法所出具情况说明,与其他调查材料一同报送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
第五条 对评估对象所在社区负责人的调查,主要是了解评估对象是否居住在本社区、评估对象在社区的一贯表现、评估对象的犯罪行为对社区的影响、评估对象如在社区服刑对社区的影响、对评估对象适用社区矫正有何意见等。
第六条 如果案件有具体被害人且和评估对象居住在同一社区或周边社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调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了解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已谅解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适用社区矫正有何意见等。
第七条 可对其他相关人员作补充调查。
第八条 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收到司法所提交的评估意见和相关调查材料后,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司法局领导审批后,以挂号信或邮政EMS形式在规定期限内将原件送达委托机关。
第九条 对有争议调查事项的处理:对调查结果有争议的,由司法局指派社区矫正工作科人员会同司法所补充调查。
第十条 存档工作: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在所有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将全部笔录材料,审批表,意见书等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