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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司发〔2013〕21号
各镇(区)司法所:
现将《溧阳市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监管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溧阳市司法局
2013年8月26日
溧阳市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监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凡我市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均应纳入手机定位监管范围。
因特殊情况,对有明显异常表现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应采取手机定位管理措施。
第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定位监管期间,定位手机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人、机分离。每天8时至22时应当保持通讯畅通状态。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妥善保管开通定位功能的手机,不得交与他人使用,如发生定位手机遗失、故障应及时向辖区司法所报告,由司法所协助其在2日内向市局矫正科重新申报办理定位手机。
第四条 各司法所负责本所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手机定位工作:每天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情况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并对定位失败、越界等异常情况及时核明原因并上报矫正科;每周对社区服刑人员人机分离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得少于5人(不满5人的全查),并将抽查结果备案。
第五条 市局矫正科负责按一定程序为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和撤销手机定位监管工作,同时对司法所手机定位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矫正科每周至少对全市的手机定位监管工作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司法所。矫正科要将每次的检查情况和司法所反馈情况记录在案并纳入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季度考核。
第六条 在手机定位监管工作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司法所要对其依法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监管系统信息。一旦发生社区矫正工作泄密并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由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