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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为切实提高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如下:
自2013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6万元调整至15万元,原支付比例不变。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