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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缴政策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按我市历年企业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确定,补缴基数不得低于补缴各年度规定的缴费基准数。
经用人单位申请,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可向前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超过2004年2月。
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二、 参保缴费后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本市户籍异地转入人员),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可补缴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补缴各年度规定的缴费基准数。
三、自由职业者首次参保的,自申请参保当年度起参保,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由补缴人员的单位向市社保
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填写《溧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并提供能证明补缴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清单、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补缴职工补缴起始时间的单位营业的工商证明材料和单位演变情况说明,补缴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并对提交的补缴材料进行初审。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负责复审。
以上通知,从2013年1月起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