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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常州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3〕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
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025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2820元,下限不得低于2025元。
二、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2820元;第二档为4273元;第三档为2563元;第四档为2299元。
上述参保人员可在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费。
三、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2299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379元,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五、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4273元。
六、调整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
(一)2013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方式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予以补足。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
3.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324元、1859元、1394元。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我市计发工伤待遇涉及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4647元/月标准执行。
(五)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基数为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七、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我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594元。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