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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新《工伤保险条例》贯彻落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的规定,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常州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通知如下:
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2%;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2.4%;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3.6%。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