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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溧政办发〔201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的70%三项之和确定,但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100元。
二、各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严格按文件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人社、财政部门将按规定对参保单位申报基数情况开展稽核检查。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14年1月起执行。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阳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