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人工智能
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98/2013-0004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国土资发[2013]92号 发布机构:市国土局
产生日期:2013-04-26 发布日期:2013-05-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我局转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的通知
溧国土资发[2013]92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现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4月26日印发━━━━━━━━━━━━━━━━━━━━━━━━━━━━━━━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

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四、住宅项目

1.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

五、农林业项目

1.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5万立方米/年

2.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3万立方米/年

3.松香生产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000吨/年

4.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不得以优质林木为原料;木竹加工项目: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不得偏低

5.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万立方米/年

6.根雕制造:不得以珍稀植物为原料

7.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不得以野外资源为原料

六、黄金项目

1.独立氰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金精矿100吨,原料自供能力50%

2.独立黄金选矿厂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矿石200吨,配套采矿系统

3.火法冶炼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金精矿100吨

4.独立堆浸场不得低于以下规模:东北、华北、 西北地区年处理矿石10万吨、华东、中南、西南年处理矿石20万吨

5.采选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

6.砂金开采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

七、其他项目
   
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
.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
.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
.赛车场项目
    5
.公墓项目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一、农林业

1.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2.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3.松脂初加工项目

4.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

5.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二、煤炭

1.在国家发布新的煤炭产业政策前,单井井型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

2.新建煤与瓦斯矿井不得低于以下规模:高瓦斯矿井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万吨/年(2015年前)

3.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4.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三、电力

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3.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

4.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四、石化化工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平炉法高锰酸钾、大锅蒸发法硫化钠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项目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12.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原料用的除外),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五、信息产业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六、钢铁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 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项目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

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

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9.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20.采用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的项目;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项目

 21.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或虽未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但未配备SO2回收装置的钼铁生产线

 22.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生产工艺的金属铬生产线

七、有色金属

1.新建、扩建钨、锡、锑开采、冶炼项目

2.新建、扩建钼金属资源量小于20万吨、开采规模小于100万吨/年的钼矿项目

3.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在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有利于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的项目除外)

4.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

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6.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

7.铅冶炼项目(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8.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

9.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10.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11.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

八、黄金

1.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

九、建材

1.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2.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

3.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

4.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5.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7.粘土空心砖生产线(陕西、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宁夏除外)和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8.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9.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0.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1.10000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