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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企事业单位、驻外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坚持勤俭办事,切实执行厉行节约。现就进一步落实厉行勤俭节约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坚决杜绝各种乱花钱和突击花钱行为。
2.不准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礼品、购物卡、纪念品及高档茶叶等。
3.不准以各种名义私自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4.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科室、部门之间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送礼等。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办公室备案(包括用餐人数、金额等);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5.所有会议一律不得使用鲜花、水果和发放香烟。
6.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各项支出,一律不得报销和列支,对违反规定已报销和列支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7.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负责人,查实后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并全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严肃处理。
8.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9.在开展调研、执法、检查和考核等工作时,一律不得接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宴请和收受礼品、礼金、礼券等。
10.一律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未经批准不得在上班时间参加任何形式的庆典活动。
11.一律不得为子女、亲属和身边人以及企业或个人,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建设等方面打招呼、批条子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12.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13.不准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14.委纪委监察室、财务科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对各部门各科室落实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