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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建筑业企业评先评优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971/2013-0000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建〔2013〕17号 发布机构: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2013-03-13 发布日期:2013-03-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3年溧阳市建筑业企业评先评优办法
关于印发《溧阳市建筑业企业评先评优办法》的通知
溧建〔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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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建筑业企业:

为在全市建筑业企业中深入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品牌意识,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出台《溧阳市建筑业企业评先评优办法》,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溧阳市建筑业企业评先评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品牌意识,促进全市建筑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先评优”,是指评选溧阳市建筑业十佳企业、先进企业、十佳项目部、先进项目部、十佳职工、先进职工。

第三条  溧阳市辖区内,具备资质证书且取得溧阳市建筑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施工企业,均可申报参评。

第四条  “评先评优”工作由市住建委、市建管局、市建筑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每年一次。

第五条  “十佳、先进”是溧阳市建筑行业的重要荣誉奖项。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先进性,通过评选,表彰年度业绩突出的骨干企业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  “十佳、先进”申报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1、十佳企业总数为10个;

2、十佳项目部总数为10个;

3、十佳职工总数为10名;

4、先进企业总数为10-20个;

5、先进项目部总数为60-80个;

6、先进个人总数为120-150名。

第七条  “评先评优”主要依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档案数据,同时参考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业绩数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溧阳市建筑业十佳企业、先进企业的评选,严格按照标准评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选取。

评分标准:

1、完成施工产值指标考核分20分

年度施工产值达到20亿元的企业得20分,每增减1亿元加减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30分。

2、企业运行质量提升考核分20分

产值利润率达到我省建筑强县(市)上年度平均水平得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高加减5分。

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我省建筑强县(市)上年度平均水平得4分,每增减1万元/人加减0.5分,最高加减4分。

人均报酬达到我省建筑强县(市)上年度平均水平得4分,每增减1万元/人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

所有者权益比我市上年度同资质级别平均水平高2个百分点得4分,每增减2000万元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

取得境外签约权得1分,并且完成常州下达的年度外经指标得3分,每超额完成境外营业额500万美元加1分,最高加3分,未取得境外签约权的不得分。

3、企业贡献基本分30分

年度上缴行业协会会费60万元得30分,每增减2万元加减1分。

4、工程质量基本分10分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得10分。每获一项鲁班奖工程加30分,国优金奖工程加20分,国优银奖工程加10分,获国家专业性协会奖项加10分,省级优质工程加5分,省专业性协会奖项加3分,地市级优质工程加1分,参建工程按相应标准的30%加分。发生质量事故,被省级(含)以上通报的扣10分,被地市级通报的扣5分,被县(市)级通报的扣3分。

5、安全生产基本分10分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措施得力,资料齐全,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得10分。获国家AAA级文明工地每项加5分,省级文明工地每项加3分,地市级文明工地每项加1分。发生重伤事故,每一起扣3分;发生死亡事故,扣10分,不倒扣分。

6、和谐社会建设基本分5分

企业能建立用工制度,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民工权益,未发生民工上访讨要工资事件的得5分。遇民工到市住建委投诉讨要工资,经查实,每起扣1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分减半执行:①讨要工资人数在三人以下;②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③企业积极协调,能及时处置的。遇民工到溧阳市政府集访讨要工资,企业虽能妥善处理,但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每起扣3分;遇民工到常州市政府集访讨要工资,或多次集访讨要,企业处理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每起扣5分;被省、市二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倒扣5分。

7、科技进步基本分5分

企业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得基本分5分。承接高、新、尖、特工程,勇于创造溧阳建筑业历史之最(如房屋建筑最高层数,单项工程最大规模,锅炉安装最大吨位,气柜最大容积等)的,给予适当加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每项加30分,二等奖每项加20分;获国家专业性协会或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每项加10分,二等奖每项加5分;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10分,省级工法的每项加5分;获发明专利每项加10分,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加3分;获得省部级研发中心、甲级设计院的各加10分;获国家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奖项的加10分,获省级绿色施工工程奖项的加5分。

获鲁班奖或国优金奖工程的企业,可直接授予年度最佳企业;考核得分在前十位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也可评为年度最佳企业;考核得分在前五位的可直接推荐为溧阳市年度“建筑业五强”企业。

第九条  溧阳市十佳项目部由市住建委、市建管局、市建筑行业协会下达指标;先进项目部由企业自行申报,择优评选。企业申报“十佳、先进”项目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努力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勤奋敬业,勇于创新,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2、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3、坚持文明施工,强化现场管理,认真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安全达标、现场文明,年内获得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或所承接项目在行业内具代表性,当年负责承建的工程合格率100%。

4、在本企业工作不满三年的项目经理,不予参评十佳项目部。

第十条  溧阳市十佳职工由市住建委、市建管局、市建筑行业协会下达指标;先进个人由企业自行申报,择优评选。企业申报“十佳职工、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敬业爱岗,献身事业,认真履行行业的社会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坚持改革,务实创新,勇于开拓,勤奋工作,完成的各项指标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4、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

5、个人在企业、项目部或班组工作中能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者。

6、在本企业工作不满三年的项目经理,不予参评十佳职工。

第十一条  当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①、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②、发生一般(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

③、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市级(含)以上通报或查处的;

④、未按规定缴纳行业协会会费或上报各类报表的;

⑤、其他规定不予参评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如实填报“十佳、先进”申报表,并附业绩材料、获奖证书、获奖文件以及先进事迹等材料,向市住建委申报。

第十三条  推荐: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科负责对申报企业和个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由市住建委、市建管局、市建筑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和个人评审。

第十五条  表彰:评审通过的“十佳、先进”企业和个人在“全市建筑业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并作为企业和个人的业绩记入信用档案。有关企业可酌情给予获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向上级推荐申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原则上从“十佳、先进”获奖企业和个人中优选。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荣誉称号和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证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通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住建委、市建管局、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溧阳市建筑业企业评先评优办法》[溧建(2012)2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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