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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遮阳设施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971/2013-0002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建〔2013〕85号 发布机构: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2013-07-22 发布日期:2013-07-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民用建筑外遮阳设施管理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遮阳设施管理的通知
溧建〔20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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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

建筑外遮阳是夏热冬冷地区一种简单、低成本、有效的建筑节能手段,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对建筑外遮阳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从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来看,由于部分在建和建成的民用建筑外遮阳不达标,直接影响了建筑节能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遮阳设施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设置外遮阳设施。

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设置外遮阳设施。

鼓励尚未交付的住宅小区按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设置外遮阳设施。

二、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立面、造型、高度以及外窗形式、朝向等因素,综合考虑外遮阳形式,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外遮阳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满足要求,应包含外遮阳的位置、形式、规格、材料性能及构造、安装节点、正常使用年限等内容,并对外遮阳系统作出安全性判断。

外遮阳设施宜设置活动式,优先选用遮阳型双层整体铝合金节能窗、导轨式铝合金百叶、电动式铝合金卷帘、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等具有省级以上推广证书,技术先进、结构安全、耐久美观的遮阳产品,有效实现保温、遮阳、防尘、隔音一体化。当选用电动式铝合金卷帘外遮阳系统时,宜采用暗装或嵌装方式。

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外遮阳施工图。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发现有表述不清的外遮阳施工图,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反映,不得擅自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及本通知规定加强外遮阳产品及施工质量的控制。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外遮阳设计专项审查,外遮阳设计不符合热工计算参数或外遮阳施工图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七、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加大对外遮阳系统施工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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