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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及拆除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领域扬尘治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市住建委制定了《溧阳市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切实抓好行动落实,做好治理工作。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抄报:市安委会。
抄送:市安监局。
溧阳市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机制,推进“生态溧阳”建设,落实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集中整治行动的要求,市住建委决定利用一个月时间开展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建设领域扬尘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为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建设领域扬尘治理,整治建设工地。提高文明施工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减少施工扰民。所有工地实行封闭围挡施工,采用临时绿化或利用网、膜覆盖裸露土方和易扬尘材料,落实施工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污染。硬化场内道路,出入口配备车辆高压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沟、沉淀池,做到施工泥浆、砂浆不进管网。规范场内施工物料堆放,保证场内整洁有序。建立健全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机构,规划建设渣土处置场所,实行密闭化运输,实现渣土运输处置和管理规范化,为提高本市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做出贡献。
二、工作标准
从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的参建单位应按《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九整治”的有关要求,开展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从2013年8月1日~8月10日,各参建单位要制定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各施工现场要按照《溧阳市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对本项目的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检查验收记录整理汇总备查。
(二)市住建委全面督查。自8月11日起,市住建委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分阶段对本辖区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达标的施工现场,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住建委决定成立溧阳市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抓好建设领域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拆除单位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积极认真地落实市政府关于治理扬尘污染工作的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并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彻底消除施工现场扬尘。
(三)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组织者,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方案的监督实施。要对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要对本工程开挖的、存放在施工现场以外的裸露土方进行覆盖或绿化;要求土方工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
(四)施工单位、拆除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施工,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过程中因抛洒滴漏或者故意倾倒造成路面污染的,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及时清理。
房屋、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15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五)市住建委对扬尘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建设、施工、拆除和监理单位,在建设系统开展的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对情节严重的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并在全市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