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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有效地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溧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外市施工企业进溧施工备案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1:外市进溧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
附件2:诚信证明;
附件3:备案建筑业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
附件4:企业单项备案申请表。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抄报:市政府周副市长。
抄送:各镇(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重大办。
外地施工企业进溧施工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有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进入本市外地企业的监管工作,溧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依照本规定,负责外地企业进溧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地企业进溧实行企业备案和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制度,已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的方可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承接工程。
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指外地企业每拟承接一项工程任务,办理一次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外地企业应当设立驻溧经营管理机构,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原则上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 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不得低于120 平方米。
(二)配备完备的管理人员(驻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张挂上墙;
(三)依法在溧阳市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外地进溧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企业资质等级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
第七条 初次在本市承建项目的外地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驻溧负责人须到场办理备案手续,参加招投标活动时,开标时驻溧负责人及投标建造师必须到场。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外地企业应在近二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一级及以上企业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文明工地1个,二级企业获地级市优质工程奖或文明工地2个或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文明工地1个。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外地企业备案人员必须与资质条件相符,最低须满足下列要求: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人,且一级及以上等级企业拟进溧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职称。具有与企业资质等级及专业相对应的建造师不少于2人,进溧备案建造师近三年内至少获地级市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奖或优秀项目经理称号1次。每个建造师必须配备一套项目部管理人员(即“五大员”,具体为“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备案人员不得重复。
第十条 备案人员的变更,原则上每年三月份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备案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的,应提出申请,经商量同意后办理;备案人员岗位证书原件暂时存放在市建管处,凭市建管处开出的备案证明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投标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备案,《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溧备案登记表》中没有登记的人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五大员”中安全员证书必须是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其它四类人员证书必须是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技经人员职称证书必须是企业注册地人事部门颁发的或经人事部门认定有效的。
第十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办理进溧企业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信用管理手册(江苏省外企业需先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苏登记手续并取得《江苏省外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溧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建造师及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常驻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
(六)企业在溧经营场所证明;
(七)社保缴费证明(本年度近三个月内缴纳的经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保缴费明细表);
(八)企业质量、安全等管理组织的有关材料。
市建管处收到外地企业申请并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外地企业办理进溧备案登记后应及时加入溧阳市建筑业协会,并遵守协会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备案实行核查管理制度,取得企业备案手续的外地企业在每年三月份应当持下列材料至市建管处进行核查:
(一)已核发的企业备案表;
(二)已承接工程的单项信用手册;
(三)已承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四)需要年检、核验或延期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溧施工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员C类证、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江苏省外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
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溧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管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溧施工的,应当向市建管处办理进溧企业备案注销手续。没有办理企业备案核验以及工程竣工后一年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又未办理进溧企业备案注销手续的企业,视作终止在溧施工,其进溧企业备案手续由市建管处予以注销,同时在2年内对该企业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溧施工,应当遵守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社会治安、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规定,并自觉接受本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必须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手续方可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 单项工程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地施工企业进溧企业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发出的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或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意向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或《江苏省外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八)拟派出的符合要求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本人及其注册证书、B类证、身份证明;
(九)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
(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欠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证明;
(十一)企业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状》;
(十二)拟参加工程管理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市建管处收到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单项工程备案表。
第十九条 外地企业持单项工程备案表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企业中标后应及时办理《单项信用管理手册》,并在一个月内将《单项工程信用管理手册》报市建管处。
第二十条 企业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单项备案有效期自单项备案之日起至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进溧备案时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填写“备案建筑施工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备案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备案3~6个月,并实行网上公示,暂停期间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一)在我市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驻溧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二次以上抽查不在岗的;
(二)工程项目部注册建造师、“五大员”等关键岗位实际到岗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或连续二次以上抽查不在岗的;
(三)承建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符合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履行合同不到位被业主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 备案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予重新办理进溧备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提供虚假进溧备案信息资料的;
(五)因施工企业原因,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集体上访事件,或发生工资拖欠未能妥善解决,影响恶劣的;
(六)发生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内未在溧阳承接业务的;
(八)单项工程信用管理手册未按本规定及时报市建管处的;(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委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后的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备案企业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结合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特殊工程、特殊专业企业的进溧备案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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