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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 溧阳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规定 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3-0013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政府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规〔2013〕2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13-09-02 发布日期 :2013-09-20 废止日期:2027-07-31
内容概述:溧阳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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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 溧阳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规定 的通知
(溧政规〔2013〕2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

    

       

    溧阳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区(不包括政府统一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等)配套公建的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配建的公共建筑及其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用房及其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根据所有权性质分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社会公益性配套公建和营业性配套公建。

    第五条 非营业性配套公建,是指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在区内配置的配套公建,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和使用单位不得预(销)售,不得擅自处置其使用权。

    第六条 社会公益性配套公建,是指为社会公共服务、在区内或区外配置的公益性配套公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建设和使用单位不得预(销)售,不得擅自处置其使用权。

    第七条 营业性配套公建,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作、在区内配置的配套公建,其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

    第八条 市住建委是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城管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广体局、供电公司、各镇(区)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住宅区配套公建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市住建委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配套公建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

    

    第二章 配套公建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的配置必须遵循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且符合相应行业管理规范。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的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可采取区内或区外的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区外配置社会公益性配套公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区外配套建设资金。该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区外配套财政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在组织编制住宅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建设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建的布局结构、配置方式、配置内容、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边界、用地规模及建设控制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的建设实行《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意见书》制度。

    (一)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前,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建设条件,对住宅区配套公建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出具《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意见书》。

    (二)《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意见书》中应明确配套公建的配置内容、建设规模、配置方式、权属性质等事项。

    (三)市国土资源局将《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依据之一,并将其内容列入土地招标文件和出让合同中。

    (四)新建住宅区在修建性详规确定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配套公建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填写《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计划表》,报市住建委备案,并将其作为住宅区交付使用时配套公建项目是否达标的查验依据。

    (五)住宅区交付入住前,由市住建委对照《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计划表》,核查落实情况。符合要求的,出具《住宅区配套公建完成情况通知单》,作为办理土地、房产等有关权属登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中注明新建住宅区内配套公建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第十六条 市规划局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进一步明确新建住宅区内配套公建的名称、位置、性质、指标等内容。

    第十七条 住宅区开发和经营单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将配套公建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配套公建的规模、位置、交付时间等。开发企业在进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配套公建的实施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第三章 权属界定与移交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宅区各项配套公建权属性质按以下规定认定:

    物业管理用房、安全技监用房、门卫等为所在小区服务配建的用房及设施,按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认定。

    教育(包括幼儿园)、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包括居委会,不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包括配电房、垃圾中转站,不包括居民停车场、库)、社区中心等为社会公共服务配建的用房及设施,按社会公益性配套公建认定。

    配建的农贸、菜市场、大型超市等商业服务用房及设施,按营业性配套公建认定。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区非营业性和社会公益性配套公建经验收合格并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后,无偿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

    物业管理用房、安全技监用房、门卫等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由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将非营业性配套公建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教育类配套公建接收单位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类配套公建接收单位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文化体育类配套公建接收单位为市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类配套公建接收单位为各镇(区),市政公用类配套公建接收单位为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社会公益性配套公建接收单位按照《住宅区配套公建完成情况通知单》执行。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住宅区配套公建完成情况通知单》三十日内,按规定移交新建住宅区非营业性和社会公益性配套公建。市住建委应及时组织交接双方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办理移交手续。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配套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委在为新建住宅区商品房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时,应按配套公建的权属性质进行区分登记。

    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登记,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直接申请登记。对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暂由市住建委代为登记,并在登记簿中注明“为全体业主所有”,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社会公益性配套公建由市住建委按规划用途代为登记,并在登记簿中注明“为政府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营业性配套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用途申请登记,市住建委按规划用途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公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确需改变社会公益性配套公建规划用途的,接收单位应征求所配套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政府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必须限定在社会公益性配套公建规划用途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工商、卫生、文广体、环保等部门应严格按照住宅区配套公建的规划用途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擅自改变住宅区配套公建规划用途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溧阳市新建住宅区公建配套建设管理规定》(溧政发〔2008〕149号)同时废止。

    

溧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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