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溧阳市戴埠高级中学是一所公办高级中学,校址在溧阳市戴埠镇。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邓小平“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规模:原则上为10轨30班建制。
第五条 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以办成名副其实的有特色的省四星级高中为奋斗目标。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的校风为“勤学、严谨、求实、创新”,教风为“敬业、团结、严谨、精深”,学风为“尊师、刻苦、活泼、文明”,领导作风为“团结、清正、务实、创新”。学校以六十多年历程中凝炼而成的“团结奋斗、艰苦创业、锐意进取、大胆创新”精神作为学校文化的灵魂,将“善”作为学校文化的核心。
第八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11月16日,学校校歌为《溧阳市戴埠高级中学校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 长
第九条 学校校长由溧阳市教育行政机关任命。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校长的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与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与教职工的工作。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者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三)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三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由溧阳市教育行政机关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负责人、各处室正副主任、工会主席和团委负责人。由校长召集,必要时可由校长授权副校长或党支部负责人召集。校长对行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具有最后的决定权。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实验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
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的日常行政事务和党支部的具体事务。政教处负责学校学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实验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的学科实验、信息技术教学、图书管理等工作。各职能部门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1人,政教处设副主任1人,教务处设副主任1—2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提名,党支部考察,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并就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民主监督学校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质询。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学人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和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管理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抵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三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作为年级师生的管理组织。年级组设年级组长,视情况,可设副组长。年级组长在本年级范围内,在行政、教学、教育诸方面对校长全面负责,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发展全面负责。年级组长接受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接受校长对其的考核。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设组长1名,视情况需要可设副组长。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对教研进行督促和检查,教务处按学校《教研组工作条例》考核组长的工作;按教研组形式办公的教研组长,同时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
第三十二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常州市中学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及平时的质量检查和期末检测,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选择教材。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学校总课程表,学校不得随意停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学校依法向社会筹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监督部门和上经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制订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其收入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
第五章 教师、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以“献身教育、严谨从教、热爱学生、遵守师德、团结合作、改革创新”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聘任制,教师依法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提高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老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具体实施方法由学校行政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由教代会通过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每年、每学期对教师、职工的师德修养、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织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视程度分别予以依法教育、批评和处罚,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常州市教育行政申诉办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机关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以“政治坚定、尊师守纪、团结文明、基础扎实、学有所长、勇于创新、健体强身”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接受学校党支部和校行政的领导,并接受学校团委的指导。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班班委,学生会每学年改选一次。学生会干部由全体学生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第六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品德行为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学习标兵授予《吴任奖学金》和有关学生对学生的奖励规定进行奖励,对学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充分的关心、鼓励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法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学生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受处罚不服,可向学校教务处、政教处、校长室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
本章程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解释权属溧阳市戴埠高级中学校长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