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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办学体制相适应的学校管理体制,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溧阳市第二实验小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溧阳市金峰路18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溧阳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公立全日制学校,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五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书育人,服务社会,注重学生智力的开发和能力的培养,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又个性鲜明的新世纪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学校为10轨全日制小学,同时附设4轨制幼儿园。
第七条 学校以“让学生健康成长,让教师幸福工作”为办学理念,以“文化建校、质量立校、特色名校”为发展路径,以“传统文化的亮丽底色,与时俱进的时代活力”为课程特色,以“与日俱新”为校训。
第八条 学校以 12月10日为建校日。
第二章 学校校长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隶属于溧阳市教育局,校长由溧阳市教育局聘任。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合理安排与使用学校经费和各科资源;
(四)制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和招生计划;
(五)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有: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统一领导和指挥学校教育、教学、体卫、心理、美育、生产劳动等活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实际出发,按规定程序聘用干部与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严格按规定实行学校经费“一支笔”审批制度,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庆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兼德育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其职责是;
(一)协助校长处理学校日常具体事务,完成校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安排好学校行政工作日程,给校长提供行事历;
(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切实保证学校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安排好行政值周,协助校长做好人事管理和人事档案工作;
(三)加强文书档案管理,做好保卫、保密工作,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四)协助校长制订并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审查并指导实施班主任工作计划,制订学生常规管理要求,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做好重大节日和校内重大活动的筹备、安排工作,安排好节假日的校园值班;负责升旗仪式和种校会的会场布置,负责创设良好的文化育人环境,抓好黑板报、宣传橱窗、学校广播的定期检查工作;
(六)负责组织组织德育教育工作,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进行常规训练,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校风;
(七)负责指导、检查各班贯彻实施《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抓好学生常识训练,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定期布置、检查班主任工作。负责班主任月工作考核,负责先进班级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督促检查班主任对学生操行评定工作;
(八)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指导团、队开展活动,组织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并开展检查、评比、总结工作;
(九)负责指导班主任开好家长会,办好家长学校,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协调工作;
(十)负责组织好通讯报道工作,处理学生中的偶发事件及表扬、处分学生。
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导处,设主任一名。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校长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小学管理规程》、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以及上级有关教育工作的批示,提高教学质量;
(二)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学常规,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以保证教学计划的执行;
(三)领导教研组工作,指导教研组制订教研工作计划,开展教研活动,总结教学经验;
(四)及时检查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经常听课、检查教师备课和学生作业,经常召开师生座谈会,定期召开各年级质量分析会,了解教学效果,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
(五)做好对教师教学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根据需要开设专题业务讲座和进行教学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六)组织教师学习业务,检查进修计划执行情况,交流进修成果和经验;
(七)向校长提出教师的聘用方案,协助校长做好每学年的教师聘任工作。
教导处副主任协助教务主任工作,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科室(兼教育技术装备处),设主任一名,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校长管理教育科研和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提高教学效率。
(二)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从学校实际出发,制订学校科研计划和装备规划,并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把握教学动态,预测教研方向,组织课题向上级申报,并做好课题的过程管理,建立课题汇报评估制度。
(四)对校级课题进行有重点的咨询、指导,并提供教科研信息,负责其课题的存档、成果鉴定,以及成果推广。
(五)承担学校教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改革试验,并参与学校教育质量评价的研究和实施,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
(六)对校级课题进行有重点的咨询、指导,并提供教科研信息,负责其课题的存档、成果鉴定,以及成果推广。
(七)定期征集教科研论文,编印校级教科研优秀成果集,宣传科研知识,总结教科研成功经验,推广优秀科研成果。
(八)制订学校教科研奖励规定,举办学校教科研成果展览,表彰、奖励开展教科研工作的先进课题组与先进个人。
(九)抓好学校教科研队伍建设,组织教师学习教科研基础理论,提高教师的教科研水平。
(十)负责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管理与使用。
教科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总务处(兼安全监督处),设主任一名,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后勤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合理安排后勤人员的工作,尽量做到量才使用,人尽其才,并关心后勤人员政治上的进步、业务上的提高、生活上的疾苦,努力改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
(二)做好教学用品和办公用品的及时供应;
(三)管好学校基建、教学条件和教学环境特别是教室、场地的建造和整修、教室照明、环境卫生、校园绿化的布置等;
(四)关心师生生活,努力办好食堂;
(五)积极配合校长室做好教工的生活福利工作,关心教师生活,解决教师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
(六)管好学校财产,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根据需要合理分配,充分发挥校产作用,做到物尽其用,并督促保管员定期清点,做到财物相符,建立健全保管、使用、修缮、奖励、赔偿等制度,管好财产;
(七)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理财原则,把好财务关,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经费,想方设法满足教学的需要;
(八)向校长提出后勤人员的聘用方案,协助校长做好每学年后勤人员的招聘工作;
(九)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总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目标任务、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分别是党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发挥重要的组织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及各项制度。
(三) 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合理化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设立由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校长对校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具有最后决定权,校务委员会所作的决定由校长及各职能部门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自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制。由校长代表学校聘任,一般一年聘一次,签订聘用合同。优秀教师的聘期可适当延长。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直接打入教师工资专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考核后发放,具体考核发入办法由教代会另行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后勤服务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和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员工,学校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师和职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和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和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师和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免试就近入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班级学生人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因户籍变更或父母工作单位调动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经学校批准转入我校后,由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我校学生因各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就读者,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教导处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外来人员子女需要入学我校,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须有市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由教导处签发休学证明,准其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学时,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指定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批准,由教导处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十三条 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流失。各班如发现辍学学生,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行政报告。学校要依法主动与家长、学生所属居委会或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工作,使其复学。
第三十四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学科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少先队等学生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给予表彰奖励,分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优秀少先队员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疏导为主的方针,进行耐心地说服教育,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及不足,并能自觉改正。对极少数错误严重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经相关部门讨论审批后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省、市的相关要求,认真研究新时期德育工作的新特点,全方位、多途径、分阶段地落实到每一个学生的身上。
第三十九条 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立体德育网络。要注重各种教育的有机联系,发挥教育的整体效应:班主任工作、思想品德课、少先队工作,各种科技和文体活动、班级活动、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校园文化熏陶、家庭教育、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等,互相影响,互相渗透,潜移默化,陶冶情操。
第四十条 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试行《学生成长记录袋》对学生的品德进行考核。每学期末班主任要认真写好学生评语,按时发放学生手册。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上足各门课程。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科课程、活动课程,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正面个性的张扬。
第四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以对学生的人文教育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平台为支撑,以现代教育评价为导向,突出认知、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目标,深化教学改革,推进课堂教学创新,努力促进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法的转变,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认真执行各科学习规范,开展个性化教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好作息时间。作业布置要适量、适度,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实行弹性作业。
第四十四条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促进教学相长。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建立教学统计档案和教学资料库。
第四十五条 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考核制度。学校每学期除在期末进行统一考试外,不搞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学校将逐步改革考试的内容、方法,着重考察学生的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基本能力运用。提倡独立思考、学有创见。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既看卷面成绩也参考平时作业情况、学习态度等,不按考试成绩公布学生名次。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学生健康促进条例》,按规定开好体育课、健康教育课,每天坚持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阳光体育活动时间,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有健康的体魄和充足的精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艺术教育,打造艺术教育特色品牌。认真上好美术课、音乐课、舞蹈课,扎实打好艺术基础,并将艺术教育渗透到其他学科,提倡课堂教学艺术化,充分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及艺术特长。
第四十八条 重视教育教学科研,推进学校发展进步。深入学习现代教学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原则,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验,认真实施各项科研课题。对获得教研成果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第六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加强学校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食堂卫生的管理,抓好每天的校园清扫和保洁工作。每天坚持做好眼保健操,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作好预防近视、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工作。建立师生健康档案,每学年对师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齐抓共管和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人人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十一条 加强安全教育,定期举办有关专题讲座,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关心师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等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均应有制订完善的安全工作预案,落实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五十二条 要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健全治安、交通、消防、防震抗灾等工作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好“三防”演练活动,增强安全意识。配备校园保安,落实人防、技防、设施防措施,维护校园安全。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区等部门的联系,搞好共建活动,优化育人环境,同时学校要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建设一个文明祥和的周边环境。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科学的育人观和教育方法。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定期做好家访工作和开好家长会,与家长共同分析学生思想、学习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有效教育。
第五十五条 促进学校与社会多种形式的结合,要建立军训、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公益劳动和少先队活动基地,让学生接触社会,接触实际,接触人民群众,参加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章 校产、设备及经费管理
第五十六条 按省一类标准配齐教学设备、设施、场、馆、室,逐步更新装备,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五十七条 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各种设备设施由专人管理和保养,及时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如确实无法使用的,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要爱护公物,挖掘潜力,物尽其用。
第五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图书馆、电教室、专用教室、电脑室等功能室及运动场地的管理制度,使用各类教学设备、设施要登记。使用各场、馆、室需预约,并指定责任人。鼓励和提倡教师充分使用现有设备和设施,充分提高教育教学效果,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十九条 高标准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园林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创建良好的人文氛围,构建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由区财政拨款,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合理使用资金,用好、管理经费。每学年年初制定经费预算。凡重大(五千元以上)开支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按规定接受审查。
第六十一条 严格按省、市物价局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自立收费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执行细则说明见《溧阳市第二实验小学管理制度汇编》。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或涉及学校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以修改,修改草案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教育局。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