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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学校请假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请假制度:
一、审批权限
请假半天内(一、两节课)由年级组长批准;请假半天填《请假备案表》由教导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含1天)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备案表》由校长批准。病假附上医院证明,事假应写清事由。如遇急并急事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办。
二、请假手续
1. 请假半天内到年级组长处备案;请假半天(含半天)以上的,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备案表→填写→校长审核→教导处安排、备案→办公室存档。请假手续不完备,不予请假。未经请假的、借学历进修名义请假的、请假未准而不上班的,视作旷工。
2.销假。考勤由办公室负责,请假期满后,要履行销假手续,未销假造成考勤上失误的,由请假者负责。
3.补假。请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须在销假前重新填写《请假备案表》,经批准后方能续假。不能来校续假的,可以用各种方式提出申请,返校后补填《请假备案表》。
4.公假。
⑴婚丧假:正常婚假3天,晚婚假(女23周岁,男25周岁) 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助产假2天,上环假2天,人流假15天,娶嫁假2天,丧假:直系亲属5天,其它1天(均包含节假日)。
⑵产假: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按国家规定:正常产假98天,晚婚晚育增加30天,剖腹产再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自休息之日起产假开始,含节假日);哺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⑶学习假。经学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职工外出学习、办公事或公益活动,可视为出勤。学校不安排代课,由教师自行提前调课。
以上视为出勤的假期都应填写《请假备案表》。
三、具体要求
1.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上班、不串岗、不早退、不中途离校。
2.中途离校、有事、有病履行请假手续,且中途离校必须不影响工作。教职工如有特殊情况迟到、早退,中途离校,履行相关手续的可免于处理,但必须自行到教导处请假,到门卫处登记外出时间,回来后销假。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每次扣10元,早退、中途离校不请假视作旷工。
3.教职工在教学期间内休假、外出学习在两天以内(含2天),需安排好本职工作,办好交接,并报教导处备案,方能离校,否则视为工作失误(遇急重事除外)。
4.教职工在离校期间保持通讯畅通,离校未安排好工作、未登记、或通讯不畅,视为工作失误。
四、考核说明
1.教职工要按要求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如上课、教师会议、教研活动、升旗仪式、两操、组织学生课外活动等,活动开始后10分钟后视为迟到,20分钟后到达视为旷工,各类活动结束前离开视为早退。
2.经学校批准的病、事假,病假一天扣发10元;事假一天扣发30元;若连续病、事假达十天(含10天)且不满一个月的,应从教学业务考核奖、课时津贴、满勤奖三项中按比例扣除;连续病、事假满一个月的,除师德奖、安全奖、岗位奖外,其余考核为0。
3.旷职半天,扣发当月出勤奖励,并作书面检查;旷职一天以上,按市教育局文件执行。
4.教职工全年病、事假累计天数超过规定期限,按上级教职工年度考核文件执行。
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