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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学校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溧阳市外国语学校,校址位于溧城镇建设西路2号,隶属溧阳市教育局,是国有完全小学,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办学宗旨:
办学理念:教育就是服务
第四条:学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学校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以“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为办学宗旨;以尊重人、关心人、激励人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以造就人、成全人、发展人为学校一切工作的落脚点;以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为中心;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世界胸怀”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目标将以教科研为导向,以整体改革为突破口,以提高教师素质为关键,以科学管理为保证,培养基础知识扎实、素质良好、创造力强、全面发展、各具特长的学生,力争整体优化,努力创建示范型学校,达到市级名校,力争省级名校。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六条:学校隶属溧阳市教育局,学校校长由上级有关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依法治校责任制。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经主管部门批准,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聘任管理人员及教职工。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四)招生管理权。按去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保证学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八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和监督。
(四)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努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探讨新形势下的教育教学规律,保证办学质量稳定提高。
(五)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学生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
(六)关心教师生活,不断改善师生工作和学习的环境条件。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九条:学校党支部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协调、检查、督促各种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校长决策的实施。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或处分。根据上级要求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一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组织成员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工会批准。工会的职责是: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教师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十二条:副校长及主要机构负责人职责权限:
副校长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是校长教育教学、总务后勤等方面工作的助手,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并对校长负责。副校长职责权限:
(一)带领分管处室干部学习政治、文化、业务知识,落实上级文件及工作要求,主持召开分管工作会议,执行校长的行政决策。
(二)组织制定分管处室的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达成学校的工作目标,保证分管工作任务和责任的落实。
(三)深入分管工作实际,负责对分管处室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定期向校长和学校行政会议反馈分管工作情况,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的建议。
(四)加强自身修养,做到廉洁自律、勤政务实。自觉接受学校行政集体领导,主动搞好和学校行政班子成员的团结协作,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五)完成校长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校长办公室主任通过竞聘产生,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校长室日常行政事务。校长办公室主任职责权限:
(一)处理校长室日常事务工作,协调各部门关系,传达校长室指令。
(二)做好来往电话、信函,来访接待工作,做好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工作。
(三)草拟有关文件,做好校级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筹备工作。
(四)安排学校双周工作,了解,检查行政会议和校长室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德育处主任通过竞聘产生,在校长室领导下,负责学校德育、团委、少先队工作。德育处主任职责权限:
(一)制订学校德育、团委、少先队工作计划,负责对班主任、辅导员队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指导班主任、辅导员组织开展各项德育活动。
(二)抓好少先队、团委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教育团员、少先队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道德素养。
(三)向学校党支部、团支部、行政领导反映少先队员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教导处主任由竞聘产生,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教导主任职责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认真安排学校课程计划;制订并实施学校教导处工作计划和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校历、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安排教师课务。
(二)负责教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三)组织教师在职进修。安排好教师教育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注重培养青年教师,培养各科教育骨干、加强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研究和指导,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四)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安排好体育卫生工作。组织好两课两操活动和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活动。组织好体育运动会,加强健康教育。
(五)严格学籍管理。做好学生的编班、报到注册、转学、休学、复学、毕业、奖励、处分等教务工作;建立并管理好学生总名册、学籍卡、健康卡、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存根等学籍档案工作。
(六)做好全校师生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簿本等的征订工作。做好试卷、学生成绩、计划、总结等资料归档和统计报表工作。
(七)做好各种层次的教育教学交流、观摩活动的安排和接待工作。
教科室主任通过竞聘产生,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教科室主任职责权限:
(一)制订并实施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课题规划、计划。
(二)做好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课题的申报、论证、审批及其成果的鉴定、评奖、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三)抓好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实验工作,完成学校所承担的国家、省、市、县(区)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课题任务。
(四)抓好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普及和指导工作,定期组织教育科学研究的理论学习、学术报告、信息交流等活动,培训学校教育科学研究骨干。
总务处主任由竞聘产生,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校产校舍、财务等总务行政管理。:
(一)制订并实施学校总务工作计划。明确全体总务处职工的分工,组织岗位培训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好各项考核工作。
(二)组织好总务处职工的政治学习,使人人确立并践行服务育人的理念。
(三)严格财经纪律,做好财务工作,编制学校经费的预算,并定期向校长报告执行情况,年终提交决算报告。严密财务手续,管理好财务档案,定期搞好审计。
(四)管理好校产校舍和物资设备,建立物资档案,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如购物审批制度、入库验收登记制度、保管制度、领物审批制度、保养维修制度、报损批核制度等。
(五)根据教导处等编制的教育教学所需要的书籍、簿本、教具、办公用品等计划,做好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六)做好校舍的维修、扩建、新建工作,把好质量关。管理好校园环境,搞好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根据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和分段方案组织实施。
(七)做好学校的卫生管理工作。办好食堂,搞好饮食卫生。教育食堂人员重视成本核算,严格食堂财务管理,提高饭菜质量,树立良好的服务作风。
(八)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门卫管理。
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学校结合行风建设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校提出的各项合理化建议。。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和校务监督员的检查监督。建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道,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
第十七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文字。
第十九条:坚持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严格执行“三表”,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报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统一管理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或诱导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二条:认真搞好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认真落实教育科研的各项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全体教师认真执行学校读书计划,中青年教师人人参与课题研究,每学期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三条:规范考试制度,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考试,采用综合考评、等级评价。不得以分数排名。
第二十四条: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法制教育、人防教育、环境教育、劳动教育,努力参与社会实践,认真开展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时与家长沟通,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二十七条: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指导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九条: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支出要合理。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食堂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确保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各方面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收支做到日清月结。严守财经纪律,严格现金保管制度,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全体教职员工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五条: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 定期更换。学校电视台、广播系统定时播放节目,校报按时出刊。
第三十六条:全休教职员工主动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师生关系、教师与家长的关系、同事关系、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
第三十七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工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色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区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窗明桌净,保证校园无卫生死角。
第三十九条:教室、办公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四十条: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
第四十一条: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四十四条: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 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工作计划,期末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五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鼓励。
第四十六条: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强行补课和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上班时间不干私活和处理个人事物。
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学校管理制度》予以表彰鼓励。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校对有关学生的检查评比由学生轮流执行,使每个学生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促进学生良好品质的形成。
第五十一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鼓励。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及教师工作。
(二) 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有权在校内向校长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善思,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增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溧阳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