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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新昌初级中学章程
索 引 号:467448685/20130000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溧阳市新昌初级中学
产生日期:2013-11-18 发布日期:2013-11-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新昌初级中学章程
溧阳市新昌初级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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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新昌初级中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1年7月1日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溧阳市新昌初级中学

          校   址:溧阳市溧城镇仙麓路45号

学校是全日制义务教育公办初级中学,学制为3年。现为江苏省实施素质教育现代化工程示范初中。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所确定的基础教育培养目标,并按义务教育新课程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努力实现人格健全,基础扎实,个性突出,具备主动发展意识和终生学习能力,具有较强社会适应性和创造性的育人目标。

    第五条  学校以“以人为本、育人为先、创建和谐校园”为办学理念;学校的校风为“团结、进取、求实、创新”;学风为“刻苦、勤学、文明、守纪”;教风为“严谨求精,奉献爱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溧阳市新昌初级中学是一所普通初级中学,由溧阳市教育局主管。校长由溧阳市教育局聘任。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校长的职责

1、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组织相关部门与机构,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2、制定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对学校重大决策,要与党组织取得一致,并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离退休教师协会、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4、健全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6、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教学、生活装备和设施。营造宽松、和谐的校园氛围。

7、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各项事故的发生。

8、勤政廉政,率先垂范。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二)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有任免学校干部的建议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与党组织共同研究决定聘任中层干部,按照教职工使用管理权限,聘用教职工。

3、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和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5、招生权: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接收小学毕业生进入本校学习。

第八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校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劳动者。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党组织的考察情况,讨论决定有关干部、人事工作。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校长做好德育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四)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期(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校长开展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五)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工作、行使民主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教代会代表以教职工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育和教学管理制度,审查学校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行政领导的工作。

(三)审议通过学校的绩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由学校颁布实施。

(四)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方案、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立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制度,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校行政领导的人选。

(六)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每五年一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决议须由教代会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人事、宣传等工作。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课程与教学管理指导工作;学校德育管理与指导工作。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校务例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校务例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全体党政负责人、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主要任务为讨论、布置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正常情况下为每周例会。

第十三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顾问、参谋、咨询、论证机构。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家长委员会由社会各个层面的家长代表组成,分年级活动,协调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关系;加强与社会教育力量的有效沟通,形成以学校为主体、社会各方参与的教育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提高法治意识,聘请法制副校长,加强对全体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依法规范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师生员工的日常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颁布的《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落实并保证德育的核心地位。坚持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校园文化为背景、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健康人格为目标的德育工作思路,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强化学生民主法治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世界观和正确人生观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校实行德育的全员化,巩固和完善以学校为主体、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推进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注重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主发展能力的主体性德育,努力使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一)通过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等形式,丰富德育内涵,改进教育方式,培养学生道德修养,文明礼仪和行为习惯。

(二)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学校校长室、教导处、团委、年级组、班主任、班级干部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实行德育岗位责任制,制定德育工作检查评估、评比奖惩制度。

(三)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举办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积极参加社区教育网络工作,建立校外教育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加强德育科研,以课题研究推进德育工作的创新。

(五)做好对优秀学生、优秀班集体的各类评选表彰。严肃校纪,做好违纪学生的处分和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各学科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学基本要求建立适应初中新课程改革的课程体系,并建立与新课程体系相适应的教学、科研、课程信息管理、课程与教学评价、课程资源开发及学习管理等规章制度,以保障新课程改革的稳步推进。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发展为根本,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打好基础,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尤其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建立健全以校长室为领导,教务处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

(二)按照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要求,挖掘课程资源,努力构建具有层次性、多样性、选择性的满足学生发展要求的学校课程体系。组织教师学习新课程理论、组织原则和实施方法。严格执行学科课程(必修、选修)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相关要求,组织校本课程的开发,组织综合实践课程特别是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实施,指导学生选择和学好课程。

(三)学校教学按照学科设立教研组,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教研组应按照学校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做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抓好集体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培优补差、考试考查、分析反馈等环节的教学管理。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备课组按照学校相关工作要求,做好本年级学科集体备课等教学工作。

(四)倡导教师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注意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保证学生自我发展的时间和空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五)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义务教育初中课程方案》,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教导处根据学生发展情况组织命题、阅卷、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年级组在政教处、教务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为班级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且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学校制定班主任工作规程,明确班主任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严格学籍管理,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学籍核对工作。规范招生、转学、休学、退学、借读等程序。按规定颁发学生毕业证书。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依照有关课程方案与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艺术和卫生工作,上好“两课两操”,组织竞赛训练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的艺术修养、审美观念和鉴赏能力。认真执行卫生保洁制度,美化校园环境。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劳技室、图书馆、微机房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务处负责对上述部门的管理。

加强校园网建设,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建立由校长室领导,各部门和全体教师参与的数字化校园建设的工作机制。鼓励并支持教师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网络教育教学,利用网络加强与社会、家长、教育行政部门及兄弟学校的联系,并根据学校实际制订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教育科研工作,制定《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办法》,支持鼓励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科研,加大对科研工作的考核和奖励力度。学校要积极申报省级课题、市级课题,对已结题的项目,要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章 校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体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严格管理,勤俭节约,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开源节流,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学校按上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整体建设规模有计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各种事故发生。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职员是保证学校工作正常有序的重要力量。全体教师均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承担并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自觉按照本校校风、教风的要求,热爱教育,精通业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努力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应得到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遵循岗位设置要求,推行全员聘任制。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形成适应教育教学改革要求的学校人事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并导致不良后果的教职工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工会协助教职工向上申述。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正常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享有本校学生应有的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自觉按照本校校风、学风的要求,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团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对青年教师和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工作。团组织是学校与青年教师和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领导少先队大队开展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工作,配合学校努力创造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人际环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溧市教育局批准后生效。如有需要,本章程将按制订的程序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部门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定校内规章制度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溧阳市新昌初级中学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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