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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467449178/20130003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溧阳市人民医院
产生日期:2013-11-19 发布日期:2013-11-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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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严格执行《溧阳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规范门诊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基金安全,根据上级医改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实时动态监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合办,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二、加强门诊处方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进一步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纠正医务人员错误的用药习惯,规范临床医师用药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三、严把合理用药关

严格执行基本诊疗项目、基本药物目录、《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和出院带药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用药,杜绝滥用抗生素类和激素类药物。门诊处方药用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二周的用量,并且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四、严格奖惩制度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制定相关的奖惩制度,市合管办将不定期抽查,对违反门诊处方管理,超量用药的一经查实,扣除医疗机构的当月门诊违规用药补偿金;连续三次或以上的违规医疗机构将扣除当月门诊补偿金的50%;情节严重的,将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溧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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