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3-0012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13〕110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13-07-22 发布日期:2013-08-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13〕110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预拌砂浆是随着建筑业科技进步和文明施工要求发展起来的新型绿色环保建筑材料。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的有效手段,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提高施工机械化程度、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粉尘、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市预拌砂浆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溧阳为目标,把发展预拌砂浆作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工程质量、实施绿色施工、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抓手;以政策为导向,科技为动力,城市为重点,散装化为方向,干湿并举,拓展特种砂浆使用范围,实行多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预拌砂浆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点后面的原则逐步推开。自发文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推广应用预拌砂浆;自2013年9月1日起,政府投资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自2014年1月1日起,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开工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经规划审批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发展预拌砂浆企业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必须符合我市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由市经信、发改、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实行联合会审制。

    2.根据我市预拌砂浆的需求量,实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在现有布点的戴埠镇、竹箦镇、别桥镇3家基础上,根据预拌砂浆需求量增长情况确定增加预拌砂浆企业家数。

    3.预拌砂浆企业必须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4.预拌砂浆企业散装发放能力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5.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经市经信局(市散装水泥办办室)指导,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常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备案。经备案的企业,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预拌砂浆应用

    1.按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时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执行下列规定:

    (1)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

    (2)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3)属于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预拌砂浆的要求。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5)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6)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建设工程中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少使用以及有其他违反预拌砂浆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优质主体工程、文明工地等各类评选并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7)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把预拌砂浆使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内容。

    3.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1)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企业无法供应的。

    (2)砂浆专业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3)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4)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5)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三)强化生产使用管理

    1.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使用干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散装干拌砂浆。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3.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必须执行市工程车辆整治标准。

    4.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5.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6.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四)加强预拌砂浆价格管理

    1.市住建委应按季度制定预拌砂浆的信息指导价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预拌砂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住建委公布的相应等级预拌砂浆当月信息指导价。

    3.为合理规范市场,避免恶性竞争、价格垄断,预拌砂浆企业销售预拌砂浆数量达500吨以上(含500吨)的销售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4.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如发现价格垄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市场平均价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将会同工商、发改等部门进行查处。

    (五)加强政策扶持
   1.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
   四、职责分工
   市经信、住建、公安、环保、质监、规划、城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一)市经信局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现场检查及宣传工作。

    (二)市住建委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应用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于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环节明确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局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四)市质监局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

    (五)市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影响的评价和投产后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2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