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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3-0012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13〕114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13-08-05 发布日期:2013-08-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13〕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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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5日



溧阳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费用免除的对象

  在溧阳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且不享受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费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逝者):

  (一)具有溧阳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驻溧部队的现役军人;

  (四)由市公安局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

  在溧阳本地死亡,但到外地火化的上述对象不在费用免除范围。

  二、费用免除的项目及标准

  在溧阳市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按下列标准予以免除:

  (一)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00元;

  (二)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100元/天);

  (三)平板炉遗体火化费800元;

  (四)市殡仪馆提供的一个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上述费用标准为各单项最高免费限额,合计总额不超过1700元,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丧户自己支付。未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不能抵充其他殡葬收费项目,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节余不返,非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丧户自理。

  逝者为原享受殡葬补助政策的城乡低保、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等八类人员的,还可以享受由市殡仪馆提供的普通告别厅租用费和在殡仪馆1年的骨灰寄存费免除。

  三、操作程序

  (一)符合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对象的人员死亡后,丧事承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溧阳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逝者其他证明材料。(逝者为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应提供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逝者为驻溧部队现役军人的,应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逝者为原享受殡葬补助政策的城乡低保、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等八类人员的,应提供户籍所在镇民政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事项,由市殡仪馆通过市人社局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对符合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条件的,由市殡仪馆按照不超过规定标准且实际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予以直接免除;对情况复杂无法当场核实确认或者相关材料不全的,丧事承办人应先行缴费,在1个月内凭市人社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退费手续。

  (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条件的逝者,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殡仪馆办理火化的,其丧事承办人可在3个月内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殡仪馆按规定报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对市公安局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产生的所有遗体处理费用实行全额免除。

  (四)市民政局负责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公安、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的相关工作。

  四、经费结算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先由市殡仪馆垫付,每月与市民政局结算。

  (二)市殡仪馆应在费用免除的次月10日前,填写《溧阳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结算清册》,经市殡葬管理所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核报,市民政局于10日内按照核实确认的金额将资金划入市殡仪馆帐户。

  五、监督管理

  (一)市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二)市殡葬管理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核关。

  (三)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市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五)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退回,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溧阳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申请表

     2.溧阳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结算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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