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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不断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现根据《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和《常州市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常政规〔201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校车安全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便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着眼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创新体制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校车安全工程,构建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防控体系,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或校车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年底,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从2013年起至2015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加快推进公交车服务学生上下学工作,镇村公交线路逐步向有条件的自然村延伸。2013年,确保70%以上有接送需求的学生享受到公交服务,力争达到80%;2014年, 确保80%以上有接送需求的学生享受到公交服务,力争达到90%;2015年,在道路达到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力争有接送需求的学生基本能享受公交服务。
过渡期内,现有的学生接送车协会管理的车辆、民办幼儿园自备的幼儿接送车等,凡在我市境内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取得学生接送车标牌,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当地公安机关监控平台,配备标志灯、停车指示牌。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就近入学,公交优先。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就读,减少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风险。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提供便利。
(二)坚持属地负责,全力推进。市政府对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研究确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安全管理方式。积极探索符合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的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辖区内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市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推进校车安全工程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坚持综合治理,安全第一。将过渡期工作与长远工作统筹考虑,集中整治活动与长效化运作共同推进,多措并举、系统整治,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坚持安全第一,过渡期内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应当配装基本符合校车标准的安全设备,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科学确定车辆行驶线路,建立车辆驾驶人准入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师生和家长开展安全教育,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
(四)坚持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将提供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纳入专业管理轨道并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建立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及家长合理分担等多种形式,支持开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服务。
四、具体任务
(一)优化学校布局结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学生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动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合理划分学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统一规划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在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设幼儿园,方便农村幼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根据交通环境、道路条件等因素,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有效缩短上下学路程,减少交通风险。
(二)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发展镇村公交,继续实施农村交通提升工程,各镇要会同交通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路网,提高公交线网覆盖面,把发展公交作为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主要途径。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多种方式,科学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不断扩大公交覆盖和服务范围。各中小学校门前必须设置公交停靠点,镇村要提供相对宽敞的车辆停靠场地和候车设施,并增加部分上下车停靠点。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管理,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公交车辆有序运营,方便学生上下学。
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全面掌握学生乘车需求,加强与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合理安排上下学时间。公交公司要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期,科学调度车辆,加密公交班次,并坚持学生优先的原则,优先保障学生乘车,缩短学生候车时间,保障学生按时上下学。完善学生上下学全程跟踪管理制度,按照定人、定时、定车、定点的要求,在接送的每个环节,落实专人负责,做到“一环扣一环,环环有人管”。公交公司要加强学生乘车途中的安全管理;学校负责从校内到校门前公交站点学生安全乘车的组织管理工作;家长负责从家到公交站点的接送安全;村组负责公交站点学生上下车的组织管理。要切实减轻学生上下学乘车负担,大力推行公交优惠年卡,对办理公交年卡的学生给予优惠。
(三)严格校车准入配备。过渡期内,对不完全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学生接送车使用的实际,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对现有的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驾驶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发放学生接送车标牌。对依程序取得学生接送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凡申请从事接送学生服务的车辆必须取得使用许可,坚决杜绝未取得标牌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
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校车准入条件,实施校车许可制度。目前,配有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制订校车购置和更新计划及分年度实施方案,确保到2015年底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四)强化乘车安全管理。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核,凡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服务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其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禁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校车应当进行安全维护,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建立校车安全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资料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信息、情况相互沟通。
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合理确定校车行驶路线,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要及时进行整治。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力度,保障其优先通行权。对学生上下学重点时段和路段,实行重载车辆临时交通管制。
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中小学生和幼儿,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入园幼儿确需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等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陪送。教育部门应当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内容,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
为中小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提供优质保险保障服务。定期组织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全面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平。
过渡期内,加强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管理。严格驾驶员和车辆准入条件,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坚决淘汰7座以下的车辆,每年对于车辆进行不少于2次的安全检查。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坚决杜绝超载、超速现象。
五、职责分工
(一)各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学生安全接送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学生安全接送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教育、公安、交通部门确定学生接送线路;会同交通部门做好有关接送线路的拓建、维护管养、隐患整改、学生上下车站点设置等工作。要充分发挥村组作用,做好公交化服务学生上下学的宣传发动和接送点学生上下车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市教育局。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了解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需求,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安全管理信息。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做好学生接送车辆的管理工作。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组织开展对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三)市公安局。建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车辆户籍化管理档案,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对校车驾驶人签注校车准驾资格;过渡期内,为经教育、公安、交通三个部门许可的学生接送车辆发放学生接送车标牌、标志灯、停车指示牌,对驾驶人签注准驾资格。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学生接送车)标牌行为和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与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做好公交服务学生上下学车辆运行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公交公司的业务指导。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加快推进农村道路建设,2013年底前,要会同各镇确定农村公路建设、改造计划,确保到2015年公交服务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目标的实现。做好接送线路的维护管养、隐患整改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落实。对过渡期内的从事接送学生、幼儿服务的车辆实行备案,严格管理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指导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申请学生接送车使用许可,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管理。
(五)市安监局。把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纳入镇(区)、部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市财政局。会同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制订保障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的相关财政补贴政策,落实经费筹措渠道,并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七)税务部门。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校车安全工程实施。
(八)市质监局。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用气车辆的安全使用的监管。
(九)市发改委。结合校车安全管理实际,研究制订校车接送收费政策。
(十)保险机构。开展校车保险相关业务,开辟校车保险理赔快速通道,做好事先风险查勘预警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把校车安全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统筹做好本地校车安全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安监、发改、国税、地税、质监和市保险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也应建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校车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二)强化政策扶持。按照政府补贴、税收减免、运营优惠、家庭分担的原则,进一步降低专业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免收或减收校车安全性能检测、牌照办理等费用,按最大限度给予保险费率优惠。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校车收费标准。研究制订为保证校车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的各项资金保障措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在开学前后等时段集中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发生校车交通事故的,所在乡镇、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信息,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救治措施,视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对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因实施不力造成学生乘车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现实意义、政策措施。各镇要发动村组大力宣传公交服务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动员广大家长和学生乘坐公交车上下学。相关部门要发挥行业功能,按行业特点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及其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讲解安全乘坐知识及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校车安全工程,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保障校车安全工程全面顺利实施。
本意见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内的校车安全工程实施办法,按本文中关于过渡期内的规定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推行公交服务学生上下学的实施意见》(溧政办发〔2012〕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