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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溧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溧政发〔2012〕89号)的相关要求,决定对现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2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各镇(区)、部门制定的现行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分工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实施单位负责清理,其中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由牵头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实施单位的意见。实施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提出具体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镇(区)、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镇(区)、部门自行负责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五年,2007年12月31日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少数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各实施单位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并经有权机关重新发布保留目录。
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标准分别进行清理:
(一)保留
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一致,并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继续执行的。
(二)废止(失效)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2.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3.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4.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经失效的;
5.应予废止的其他情形。
(三)修改
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作修改的;
2.个别条款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
3.个别条款内容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
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5.原执行主体需改变的;
6.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四、实施步骤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1.清理准备阶段(2013年4月30日前)
市政府法制办梳理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附件1),初步明确对应的责任单位,请相关单位仔细核对,发现标明的责任单位有误的,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各责任单位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方案要求安排部署,并将清理工作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提出清理意见阶段(2013年5月31日前)
各责任单位对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提出保留、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等具体清理意见及相关理由和依据,分别填写上报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附件2)、统计表(附件3)。其中,对具体清理意见为“修改”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改决定或新文件的起草,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照办文程序办理。
清理中,相关单位发现没有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但属于应予清理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应按本通知要求一并做好清理工作。
3.审核公布结果阶段(2013年6月30日前)
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二)镇(区)、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镇(区)、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清理分工和标准,同步做好本机关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做好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调整更新。
五、工作要求
(一)对规范性文件实行清理制度是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按照本方案规定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做到不遗漏。
(三)加强沟通和指导。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清理原则和标准、适用法律规范等疑难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 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87269358、87269352。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