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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溧阳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区域限行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2日
溧阳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区域限行
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目的,以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抓手,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污染排放车辆逐步淘汰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统一的监督管理平台,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采取一定区域、一定时间限制行驶、鼓励提前淘汰或转出等措施,减少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气污染,缓解机动车快速增长造成的环境压力,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限行规定
(一)限行对象
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包括黄标车和无标车。
黄标车,是指机动车经过环保定期检验合格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未达到国Ⅰ标准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未达到国Ⅲ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无标车,是指机动车未经过环保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未领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二)限行区域、时间
第一阶段:自2013年7月1日起,每天7:00至22:00,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在东至昆仑南路、罗庄路,南至104国道、花市路,西至清溪路,北至凤凰路区域范围内通行(含清溪路、凤凰路,不含昆仑南路、罗庄路、104国道、花市路)。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视执行情况及效果,择机扩大限行区域范围。
执行任务的军队、武警、消防等部队车辆以及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三)区域限行过渡期
1.黄色环保标志汽油车。过渡期为一年,第一阶段限行区域内车辆的过渡期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过渡期间,如行驶证注明所有人住地在限行区域内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油车,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通行标识每半年换发一次。
2.黄色环保标志柴油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柴油客车,注册登记不满8年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货运出租车,自2013年7月1日起,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期限内,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因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必须进入限行区域通行的货车按现行货车通行管理办法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此类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核发通行标识。通行标识每半年换发一次。
(四)外地车管理
1.外地籍号牌机动车持有的全国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本市通用。
2.外地籍号牌机动车经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委托,经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向本市环保部门申请核发全国统一环保标志。
3.对外地籍号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本市限行区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处罚。
三、部门分工
1.市公安局:设置机动车禁止通行交通标志,核发通行标识;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协助起草限行通告。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运营车辆的管理,整治、改造冒黑烟运营车辆,加快清洁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
3.市商务局:按照新一轮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配合执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
4.市环保局:负责限行工作的前期调研,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负责建立机动车环保标志数据库;负责起草限行通告;负责准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宣传资料。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制度为基础,建立高污排放机动车限行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限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推进。当前机动车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溧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溧政发〔2008〕186号)执行。
2.加大政策支持。为机动车污染防治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落实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
3.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市公安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一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指示的规定,处以记3分并罚款1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