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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常州市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司法局、城乡建设局、工商局和安监局等七部门《关于深入开展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常环〔2013〕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
关于深入开展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常州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司法局、
城乡建设局、工商局、安监局
(2013年6月20日)
各辖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和省环境保护厅等七部门《关于深入开展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苏环发〔2013〕4号)要求,今年,我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司法局、城乡建设局、工商局、安监局将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2013年常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3年常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附件
2013年常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和省环保厅等七部门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2013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企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造成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治污设施运行和污泥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污泥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杜绝二次污染。
4.加强对化工园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点推进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企业预处理设施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工作,加强园区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严查园区企业废气扰民、废水超标排放等问题。对逾期未达到阶段性考核目标的园区,暂停审批该园区内除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以外的建设项目;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实施挂牌督办。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
3.推进太湖流域电镀企业环保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电镀生产企业和非法电镀项目,对无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电镀项目(生产线)一律关闭取缔;坚决关停违规电镀项目,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高污染工艺的一律予以淘汰,关闭取缔一批生产设备简陋、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危害严重的电镀企业;全面整治规范电镀行业,严格按照《电镀企业环保整治标准》和时序进度要求完成整治与验收工作。
4.启动新一轮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综合整治行动,从产业政策、选址布局、工艺装备、废水废气治理、固体废物处理、清洁生产、风险防范、环境监测等方面全面实施综合整治。关停淘汰一批工艺装备落后、污染防治水平低下、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企业,治理改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扶持提升一批规模大、工艺装备先进、污染防治成效显著的行业标杆企业。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切实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把住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
2013年6月30日前,各辖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的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3年7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各辖市、区要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2013年9月10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各辖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督查。10月至11月,省有关部门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2013年11月10日前,各辖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工作总结,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完成年度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有力抓手,把各项整治任务作为今年各辖市、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目标,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辖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力有序地推进环保专项行动。
(二)坚持边查边改。要把排查发现问题和查处整改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严防查纠脱节。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相关问题整改到位。
(三)强化督查督办。各辖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持续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镇级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监管企业的检查督查,各辖市区有关部门要突出对已取缔关闭企业、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回头看”中查出的新问题的督查督办,市有关部门重点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区域、行业进行督查。要继续挂牌督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实行信息公开。要把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保持声势,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要继续公开曝光一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尤其是要加强运用司法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件的正面宣传,扩大环境执法效果,增强环境执法震慑力,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