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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3-0014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13〕113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3-09-29 发布日期:2013-10-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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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完善我市道路交通长效综合管理机制,营造更加畅通、有序、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溧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溧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溧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理体系,提升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

    主 任:曹 俊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葛军伟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小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吴浩英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沈健清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周国秋  市发改委副主任

        黄翔勇  市住建委副主任

        范锡福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法 律  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俊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育美  市环保局副局长

        沈建东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孙晓平  市卫生局副局长

        朱 竹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戴跃邦  溧阳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

        芮和军  市城管局副局长

        张晓芬  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建生  市农机管理局局长

        吕万荣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洪华  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志方  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大队长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交巡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报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落实会议布置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反馈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联络员如有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审核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综合分析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对策;

    (三)部署开展全市综合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协调成员单位推进全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每半年向联席会议报告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全面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向联席会议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和建议,并及时报告重要信息和动态;

    (三)对涉及全局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办法,并协调实施;

    (四)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调研、检查、督查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五)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协调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文件起草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六)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1.督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2.负责把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导向,协调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宣传报道。

    (二)市发改委、财政局

    1.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和保障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的项目立项,保证专项资金投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督促各镇(区)财政落实应由同级财政负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

    (三)市住建委

    负责市政道路、配套设施及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全市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四)市教育局

    1.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并进行工作考核,切实提高教师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2.督促学校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做好学生上下学安全接送工作。

    (五)市公安局

    1.拟订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意见;

    2.指导和监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5.依法履行对全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6.指导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7.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8.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网络建设及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9.负责指挥和组织协调特殊气象条件下的交通安全管理;

    10.依法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

    11.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六)市环保局

    负责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严格高污染车辆限行,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为制定合理的交通管理规划提供决策服务。

    (七)市交通运输局

    1.依法对全市道路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行业实施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依法履行“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职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认定工作;

    4.依法实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

    5.制定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推动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7.指导、督促各镇(区)公路养护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包括桥涵)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管养公路事故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在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组织本单位做好辖区养护公路的应急保畅工作。

    (八)市卫生局

    1.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7〕175号)要求,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2.积极参与重特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3.指导做好驾驶人体检、急救知识培训、医疗机构检测、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检测等工作。

    (九)市规划局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合理规划改造城市道路网络,系统规划城市停车场等工程,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

    (十)市安监局

    1.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协调、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抓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

    2.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督促检查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十二)市城管局

    规范占道经营,重点加强主要道路、背街小巷、校园周边、农贸市场等占道经营集中区域和高发时段的整治、巡逻与管理,做到规范有序、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三)市农机管理局

    1.依法履行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管理、牌证发放和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2.落实拖拉机和驾驶人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

    3.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建立健全农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农机考试员队伍建设;

    4.依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实行资格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5.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处理。

    (十四)市工商局

    加强流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产品及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改装企业、销售非法改装车辆,以及销售假冒伪劣道路交通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报送机制。

    (十五)市质监局

    1.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机动车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

    3.指导、监督道路交通监控设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称重等记录设备的强制检验鉴定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擅自生产、销售不属国家机动车公告产品的电动车辆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

    第八条 联席会议基本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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