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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43766/2014-0000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镇府发〔2014〕6号 发布机构:溧城镇
产生日期:2014-03-12 发布日期:2014-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
溧镇府发〔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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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意见》(苏农发[2011]50号)、《溧阳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深化改革、不断创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升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水平,明确加强资产租赁合同管理是提高集体资产经营效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化解农村各种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订立合同的原则

(一)保值增值原则。集体资产对外租赁的租金增长率应不低于物价增长率,对原有租赁物上改变其原有现状的(改建或扩建厂房等必须申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实施)且租赁期限期满后其资产归集体所有;对于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租赁价格应适当提高,真正实现保值增值。

(二)民主管理原则。村级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集体资产的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租赁合同必须要有村监委员会印章。单项集体资产租赁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申报镇农办领导备案。

(三)公平公开原则。在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过程中,必须全面公开,落实招投标相关事项,确保资产使用者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实现公平竞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优先承租、信誉好的原承租人可优先承租。

(四)先缴款后投资使用原则。资产、资源租赁的承包金,必须先上缴合同租金,后行使租赁使用权。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镇农经站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并配备资产发包租赁合同管理专职工作人员。

(二)实地调查,摸清家底。

镇农经站要对全镇村级集体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对出租房屋,租赁人在租赁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场地的占地面积,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三)相关要求

1、规范合同,统一文本。

要对原签订的所有租赁合同进行清理,对不符合租赁合同条款的原合同文本要严格规范,特别是租赁期在3年以上且未考虑租金逐年增长的原合同,要签订补充协议。新签订的合同要使用由镇农经站提供的规范合同文本。

2、规范程序、统一招标。

资产、资源的出租,必须提前1个月在村(居)委公示栏中,列出承租资产、资源的面积、租金、招租条件等基本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鼓励社会公开报名交租,对参加竞租的对象要了解其经营项目、经营能力等信息。

3、合同签订、一年一订。

资产、资源的租赁时间原则上是一年一订,对承租人装修投入巨额资金的等特殊情况,可以一订多年,但租金的约定应当具有前瞻性,要根据市场情况,明确逐年递增比例。

为了比较准确核算行政村(居)当年收益,所有新订立的合同的起始时间调整到每年的1月1日,终止时间为12月31日,对没有到期的合同,待到期后把合同的终止时间调整到12月31日。

4、租金收缴、统一转帐。

合同租金的收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镇会计服务站设立银行专户,用来收缴村集体租金。

四、合同的管理责任

1、各村(居)委是租赁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租金的上交、合同资料归档管理等工作,并将各类合同资料上报镇农经部门。

2、镇农经部门对全镇村(居)委的租赁合同负责指导和审核工作,农经人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合同的管理工作,要严格审核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和纠正。

3、镇纪检部门负责租赁合同的纠纷监督工作,对不按规定程序签订的集体资产、资源合同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工作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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