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ü表示允许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û表示禁止兼容。 第12条 土地使用强度规定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主要有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各地块的土地开发强度详见地块分图则规定的指标。
注:1、如有地块在“用地适建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变更,其土地使用强度应参照相邻地段、同类用地性质的控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但不应突破原规划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 第13条 其它管理规定1. 本规划范围内所有用地的土地使用应逐步与图则中的规定相一致。一次实施有困难的,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建设不影响周边地区的临时性建筑和过渡设施。 2. 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侵占。 3. 进行成片改造、建设时,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现状情况,通过详细规划设计方案作适当调整,但必须协调好与本规划的关系。 第14条 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1.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予以保证。如需通过其他方向满足其日照标准的,相关控制指标应当与相邻地块的开发利用统筹考虑。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 (1)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L1±L2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 (2)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1=i·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住宅建筑间距同时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的有关规定。 2. 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的有关规定。 3. 对按以上规定但不能满足消防和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和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天目湖镇人民政府核定。 第15条 建筑物退让指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用地边界的距离。 1.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参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具体规定,本规划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控制见表2-3。 表2-3: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2.城市中心区、旧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后退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3.特大城市可参照本表制定规定。 2.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具体规定: 1. 建筑物退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件附图一。各类建筑离界距离的计算具体见表2-4。 表2-4: 各类建筑离界距离
2.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同时满足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 3. 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教室、起居活动室)、医院的病房楼、疗养院和休养所的生活用房(休、疗养楼)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4.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表2-4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5. 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临道路建筑可毗邻建造。 6. 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不小于基础底板埋深的50%,最小不得小于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最小不得小于3米。 7. 地下室出入口等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离界距离可酌情减少。 第16条 建筑基地出入口1.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2.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相邻地块出入口应当统筹考虑。 3.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米。 第17条 相邻地段建筑建造1. 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2. 相邻地段的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栋建筑的标识性。 3. 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栋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4.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栋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三章 用地布局规划第18条 规划结构规划形成“一环、一带、两片、三轴”的总体结构。 一环:沿路、沿河以及现状山林绿地形成的规划区环状绿色基底。 一带:沿溪缘路、燕山南路、241省道形成的“H”型服务设施聚集带。 两片:以溪缘路为界,形成的南北两片居住区。 三轴:沿241省道、燕山南路的城镇联系轴,沿溪缘路公共服务设施聚集轴。 第19条 用地构成规划城乡用地面积479.0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465.67公顷,非建设用地13.38公顷。 建设用地包括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451.04公顷,区域交通设施用地14.63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451.04公顷,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非建设用地主要为水域。具体城乡用地汇总表及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详见表3-1、表3-2。 表3-1:城乡用地汇总表
表3-2: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
第20条 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面积约239.13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53.02%。主要包括: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基层社区中心、其他居住用地、商住混合用地。 1. 一类居住用地 规划一类居住用地面积49.68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1.01%。主要为现状保留的一类居住用地,以及少量新增用地。规划一类居住用地主要分布于屏峰路北侧。 2. 二类居住用地 规划二类居住用地面积166.79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36.98%。包括现状保留的新开发多层居住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居住用地,现状保留的二类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屏峰路以南茶山路以西,规划新增的二类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屏峰路以南茶山路以东。 3. 基层社区中心 规划基层社区中心面积0.41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0.09%。规划设置了四处基层社区中心,现状保留一处,位于屏峰路与兴业路交叉口东南象限;结合居住用地开发复合建设基层社区中心两处,一处位于茶山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南象限,一处位于嵩山路与美景路交叉口东南象限;单独划地基层社区中心一处,位于屏峰路与美景路交叉口东南象限。 4. 其他居住用地 规划其他居住用地面积1.87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0.41%。主要为居住配套的幼儿园用地,规划设置四所幼儿园,保留现状幼儿园两所,分别为天目国际村12班幼儿园,美林花园12班幼儿园,新建幼儿园两所。新建幼儿园一处位于翠屏南路与乐业路交叉口东南象限,一处位于美林路与美景路交叉口西南象限。新建幼儿园按照36名/千人,30人/班配建,设置18班幼儿园一所,24班一所,用地规模指标为18班≥8000平方米、24班≥10000平方米。 5. 商住混合用地 规划商住混合用地面积20.79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4.61%。规划商住混合用地主要沿溪缘路南侧、燕山南路西侧分布。 第21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约12.78公顷,占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的2.83%。主要包括:教育科研用地、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 教育科研用地 规划教育科研用地面积约9.64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2.14%。以规划人口6万人进行配建,设置一所小学、一所初中。按小学70生/千人,初中36生/千人,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配建。 小学设置于美林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北象限,用地面积约4.96公顷,设置规模为60班;规划区内其他小学配套需求在燕山南路以东片区解决。 初中设置于乐业路与美林路交叉口东南象限,用地面积约4.68公顷,设置规模为48班。 2. 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规划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3.14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0.70%,位于茶山路与溪缘路交叉口东北象限。 规划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集中设置居住区级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等,具体包括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街政管理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派出所、养老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菜市场等。 注:本次规划区为溧阳南部新城一重要居住组团,南部新城区域级服务设施主要布局于规划区西南侧,本规划区需配套服务设施主要为居住区级别设施,解决规划区自身需求,包括医院、文化活动等。 第22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约24.59公顷,占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的5.45%。其中,商业用地约17.07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3.78%;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约0.30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0.07%;商办混合用地7.22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60%。 规划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即为加油加气站,规划区域南侧紧邻241省道东侧现状有加油加气站一处,未来可为规划区提供一定服务,本次规划沿燕山南路新规划加油加气站一处,解决沿燕山南路通行居民需求。 第23条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规划道路广场用地面积约69.43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39%。其中,城市道路用地面积约68.82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26%;公共交通站场用地面积约0.61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0.13%。 第24条 公用设施用地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约0.65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0.14%。其中供应设施用地0.40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0.09%;环境设施用地面积约0.25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0.05%。 第25条 绿地与广场用地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104.46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23.16%。主要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第四章 公共设施规划第26条 规划原则1. 布局合理,结构清晰,交通便捷。 2.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与基层社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相辅相成,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形式,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服务对象的可达性。 3. 鼓励功能复合与土地混合使用,增加商住混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增强生活氛围,方便居民生活。 4. 加强城市设计意识,综合运用各种规划手段,塑造公共中心优美的环境印象,创造富有人性化的公共中心。 第27条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本规划安排了若干处公益性公共设施,具体见表4-1。 表4-1:公益性公共设施一览表
第28条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其它和居民生活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结合沿街商业按照基层社区的标准进行配套 表4-2: 其它公共设施配置内容及标准
注:1、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一类公共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其余项目为二类公共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2、具体可根据人口规模和居住社区定位取较高或较低指标。其中,在保证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强度(建筑面积)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第五章 综合交通规划第29条 对外交通宁杭高速从规划区北部边界通过,并于规划区西北角设置互通匝道;S241从规划区西边界通过。规划区通过宁杭高速和241省道组织对外交通。 第30条 道路等级依据交通流向分析,结合现状地形特征,满足地块划分要求,规划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等级。 主干路:燕山南路道路红线宽度为58.5米,溪缘路、茶亭路红线宽度为50米,美林路(溪缘路以南段)红线宽度为42米, 次干路:屏峰路、茶山路、嵩山路、滨河路、美林路(溪缘路以北段)红线宽度为32米。 支路:松花江路、翠屏路、天星路、翠屏南路、乐业路红线宽度为20米,青山路红线宽度为8米。 第31条 路网结构规划地块采用方格网状路网结构,包括“两横两纵”四条主干路、“两横三纵”次干路和若干条支路。 规划道路总长度为28.90千米,其中:主干路9.15千米,次干路8.61千米,支路11.14千米。 规划路网密度为6.42千米/平方千米,其中主干路路网密度为2.03千米/平方千米,次干路路网密度为1.91千米/平方千米,支路路网密度为2.48千米/平方千米。 第32条 道路横断面规划根据道路等级、功能及宽度,将规划地块道路横断面分为6种类型。主干路红线宽度控制为58.5米-42米;次干路红线宽度控制为32米;支路红线宽度控制为20-8米。 第33条 道路竖向道路和场地的竖向设计不仅考虑道路线形要求和场地防洪排水要求,还应与场地建筑形式及室外工程设计相协调、与地形特征相吻合,避免大填大挖,力求经济合理、并具可操作性。结合现状排水方向、建筑物室外场地坡度要求对场地进行适当土方调整,土方填挖内部基本平衡。道路控制点设计高程基本控制在5.0——8.5米之间,场地平均设计高程为5.2——6.5米。 第34条 道路交叉口规划区内各道路交叉口均为平面交叉形式,规划平面交叉口的道路缘石半径主干路按照20米—25米控制,次干路按照15米—20米控制,支路按照10米—15米控制。 燕山南路为溧阳市城市主干路,串联溧阳市区、本规划区以及天目湖镇区,是溧阳市域重要的南北向道路,应严格控制在燕山南路上交通开口,与燕山南路相交的支路需进行交通管制,控制为右进右出。 表6-1 天目湖生活配套区规划道路一览表
表6-2天目湖生活配套区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览表(单位:米)
第35条 公交停靠站规划建议在主次干路及系统性支路上每隔500~800米距离设置公交停靠站。 第36条 停车场1. 社会停车场 规划社会停车场共2处,均为地面停车场,总面积约0.61公顷,可提供约200个停车泊位,详见表6-3。 表6-3路外公共停车场布局一览表
2. 配建停车场 居住小区、行政办公、商业设施以及文化娱乐等用地内的配建停车场应充分考虑到未来小汽车发展的趋势,配建最低控制指标见表6-4。 表6-4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建议值
注:1、表中指标为建议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停车配建标准。结合城市用地功能布局、机动车交通发展政策等划定交通分区,在建议值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停车配建分区调控系数,停车设施限制供应区域的调控系数可取0.5-0.9,扩大供应区域的调控系数可取1.1-1.5。 2、声场研发建筑的停车配建标准,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 3、装卸车位、出租车、大巴车位、无障碍车位等,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另行配建。 4、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面积,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换算。 5、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阙值的建筑,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第六章 绿地水系规划第37条 绿地规划规划绿地由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构成。 规划绿地系统形成“一环、两核、三带、多节点”布局。 “一环”:沿路、沿河以及现状山林绿地形成的规划区外围环状绿色基底。 “两核”:丁家山山体公园以及茶亭河公园是规划区绿地系统中两个核心景观区。 “三带”:沿溪缘路、滨河路、美林路道路两侧绿地形成规划区公共绿地骨架。 “多节点”:在交通节点、居住用地集中区、局部放开,形成规划区绿色开敞节点。 1. 防护绿地 规划防护绿地34.33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7.61%,规划防护绿地主要沿宁杭高速南侧、241省道东侧布置。 规划宁杭高速公路南侧控制100米防护绿带,241省道在规划新红线两侧控制不少于36.5米防护绿地,两侧绿带加道路红线共控制145米交通廊道。 2. 公园绿地 规划公园绿地70.13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5.55% 。 第38条 水系规划本地块内的水系,主要为茶亭河以及两条沿路水系,规划区为生活配套区,其内部水系规划应着重发挥其景观游览功能,同时兼顾防洪功能。结合路网规划与用地布局,有利于集约用地。 茶亭河作为城区防洪排涝的外河,需着重考虑防洪要求。此外茶亭河也为规划区范围内最主要的水系,流经居住区、村落以及多条道路,因此应重点打造滨河绿地,形成“道路、绿化、水系”三者一体的空间布置形式,水体向道路开放,向地块渗透,让城镇居民感受到、享用到水绿融合的城镇环境。 两条沿路水系分别为沿美林路东侧纵向水系,以及沿滨河路南侧横向水系,两条水系呈T字形相交,并与茶亭河相连,形成规划区完整的水系网络。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第39条 用水量预测规划区最高日需水量为2.05万立方米/日。 第40条 水源规划规划天目湖工业园新建水厂与城区供水系统一起向规划区供水。 天目湖工业园新建水厂通过241省道下DN800给水干管接入规划区。 城区供水近期由241省道下现状DN800给水干管接入规划区给水管网。远期由燕山南路另接入一根DN600给水干管与规划区给水管网相连,增加规划区的供水安全性。 自来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749-2006)的规定。 第41条 给水管网给水管道沿规划路敷设,规划沿241省道,溪缘路、屏峰路、清荫路和燕山南路布置给水主管,其余道路下敷设给水次干管,当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原则上采用双侧布管,当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按单侧布管。 供水管网呈环状布置,以提高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规划区范围内给水管道管径除考虑规范范围内的用水要求外,兼顾周边区域的用水需求。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不小于0.28Mpa。 消防给水管与生活用水合并为一个管网系统,消防时采用低压供水,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不小于0.1Mpa。 第42条 排水体制规划排水体制实行雨污分流。 第43条 污水量预测规划平均日污水总量为1.0万立方米/日。 第44条 污水系统规划第45条 管道规划规划在溪缘路、滨河路、茶山路和美林路下敷设d500-d1200的污水干管,在其他道路下敷设d400污水管。 管道沿规划路敷设,当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原则上采用双侧布管,当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按单侧布管。 第46条 雨水量计算(1)雨水量按下式计算确定: Q=q·ψ·F 采用常州市暴雨强度公式:q=3727.44(1+0.742lgP)/(t+15.8)0.88 (2)设计降雨重现期P 河道、泵站设计重现期P=20年; 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P=1年。 第47条 水系规划(1)余家河 余家河为现状河道,规划向东延伸至美林路,河道主要功能为排水,规划河道上口宽度为20米。 (2)规划纵三河 规划纵三河位于嵩山路和美林路东侧,为新开河道,河道主要功能为排水,规划河道上口宽度为15米。 第48条 管网规划(1)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网布置充分考虑近远期结合,管网尽量顺坡布置。 (2)沿规划路网设置城市雨水管网,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设置双排管渠,以减少管渠埋深。 (3)充分利用地形、河沟,就近排入规划河道水体。 第49条 负荷预测总用电负荷为11.2万千瓦。 第50条 供电电源近期电源来自110千伏天目变。远期110千伏天目变扩容至3×80兆伏安,另在规划区外围新建1座110千伏变电站,位于茶亭河与241省道交叉口东南角新建110千伏园区变,规划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从220千伏茶亭变进线;以满足规划区负荷增长需要。 第51条 高压走廊沿茶亭河规划新建110千伏高压线,自220千伏茶亭变引出,接入110千伏园区变,规划区沿241省道东侧,预留100kV电力线廊道,110千伏高压线路高压走廊宽度控制为两侧各13米,另外220kV茶淦线从220kV茶亭变出线,沿燕山南路至溪缘路接至西侧产业园区,220千伏高压线路高压走廊宽度控制为两侧各17米。 第52条 配电网规划及线路敷设规划区的10千伏配电站主要采用环网供电,根据地块负荷及其分布组成环网,开环运行。一般用户单环网系统即可满足要求,重要用户可采用双环网系统供电。 为避免影响城市景观,10千伏配电线路全部采用地下电缆沟敷设,并沿城市干道布置形成供电环网,以保证安全供电。 第53条 通信业务预测(1)电话主线预测 远期电话需求量为36000门。同时使用系数取0.7,按1:1.6放线比放线,则线路容量约为4.0万门。 (2)其它业务预测 预测规划区内移动电话的普及率达到80%,区内移动电话的用户数约为4.8万户。 有线电视用户预测以住宅用户为主,住宅用户约为1.7万户;其它有线电视用户按住宅用户的10%估算,约为0.2万户;预测规划区内的有线用户数为1.9万户。 第54条 电信工程(1) 电信固定网 电信固定网站址的主要层次结构为:端局——模块局(光节点)——用户。 规划区内设置1座模块局,模块局容量1—2万门,附设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 (2) 移动通信网 移动通信站址的主要层次结构为:移动交换局—传输节点-基站—用户。 规划区内基站采用附设式,一般附设在建筑单体屋顶,基站服务半径按200-500米控制,每个基站需在距离天线较近的地方预留移动通信的设备机房,每个设备机房需建筑面积约20-40平方米左右。 (3) 数据通信网 规划区内数据接入可通过多种方式。居住区用户以LAN接入为主,每个居住区及住宅楼需适当预留数据机房, 每个居住区内预留8-15平方米左右。 第55条 邮政工程规划邮政工程的主要层次结构为:邮政支局—邮政所—用户。 考虑到规划区距离溧阳主城区较远,规划在本地区设置一座邮政支局,位于241省道与茶山路西北角。 第56条 广电工程规划广电站址的主要层次结构为:中心—分中心—光节点—用户。 第57条 通信线路及管道本次规划区内所有通信线路均采用缆线敷设地下通信管道内,通信管道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通信管道容量包括电信固网、移动通信网、宽带网、有线电视网等多种城域网的需求。 通信管道沿溪缘路和燕山南路敷设24孔通信主管,其余道路敷设12~18孔通信管。 第58条 燃气气源规划区近期由“西气东输”天然气门站供气。 远期“川气东送”天然气输送至溧阳后,由“西气东输”天然气和“川气东送”天然气联合供气。 第59条 用气量预测本区天然气总用量为796万立方米/日。 第60条 燃气输配系统规划区内燃气管网采用中压-低压二级管网系统,天然气由溧阳市天然气门站经高压输气管到区域调压站调至中压——中压A级(0.2~0.4兆帕),经箱式调压器降为低压(<0.01兆帕)低压管道接建筑室内燃气管道。 沿241省道、茶山路、燕山南路溪缘路、滨河路敷设De200-De315的中压燃气主干管,中压燃气主干管成环状布置,以保证输气的可靠性。其余道路下敷设De160的中压燃气支管。 第61条 管线平面布置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本规划涉及的工程管线有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电信、路灯等七种管线。 管线布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设置在道路下的各类管线的位置一般由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原则上按电力电缆、污水管、雨水管、电力排管的顺序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燃气管、通信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通信排管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北,道路红线较宽处,给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的分配管线与排水管在道路两侧都应敷设,横过道路的线段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在已建有各类管线的道路新建管线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62条 管线竖向布置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弱电管线、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一般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第63条 垃圾量预测规划区生活垃圾产生量为66.0吨/日。 第64条 垃圾转运站规划规划一座垃圾中转站位于茶亭路和美林路交叉口东北象限,规划占地2500平方米。 第65条 公共厕所规划公共厕所的规划布点应根据人流量合理布局,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规划在流动人口密集的城市干道,每座厕所服务半径300-500米,一般街道每间隔800米设置一座,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置公共厕所。 第66条 垃圾容器规划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生活垃圾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米,在规划新建居住小区时,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的容器间。 第67条 废物箱规划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两旁和路口,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其设置标准:商业大街间隔25-50米设一个,交通干道间隔50-80米设一个,一般道路间隔80-100米设一个。
第八章 综合防灾规划第68条 消防站在规划区外西侧工业区云眉路西、嫩江路北新建消防站一座,规划区内不新设消防站。 第69条 消防给水消防水源主要为城市供水管网,消防给水管道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共用,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按有关规定布置各片区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管网应连成环状。消火栓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40米时,应考虑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第70条 消防通信建立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形成远程终端或无线传真机与车辆状态输入器联网,同时与供水、供电、供气、救护、交通、环保等部门设立专线通信联络。 第71条 消防通道消防通道间距不宜大于150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72条 消防安全规划区内各单位要认真检查并及时消除消防隐患,建立良好的城市消防环境。规划区各类企业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接受消防机关的监督,及时落实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73条 消防与人防、抗震规划要求消防安全工作与抗震、人防工作相结合,争取将地震或战争灾害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控制和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74条 防洪标准根据国家《防洪标准》的规定,及省市有关水利、防汛设计的标准规范,规划区防洪标准按50年一遇设计,100年一遇校核。 第75条 防洪工程规划区内道路标高、室外地坪设计标高要适当抬高,满足50年一遇水位设防要求。 区内南部茶亭河设置防洪堤,防洪堤规划堤顶标高4.5米;另外,考虑到山体边缘的防洪状况,规划沿山脚地段设置排洪沟,引导水流方向。 第76条 设防标准区内民用工程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设防,重点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必须按0.15g设防。 规划措施 (1) 工程抗震规划 对于已有建筑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有计划、分期进行加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防标准进行设防。所有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都必须按抗震要求的有关规范执行。 (2) 生命线工程防灾规划 交通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系统、医疗系统、消防系统等生命线工程应基本上达到抵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5g地震。 在地震基本烈度袭击下,能够保证重点单位和大部分居民生活正常运转,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5g地震袭击下,能够尽快修复,恢复使用功能。 (3) 防止减轻次生灾害 1)增强消防能力,增设消火栓,做好消防设施维护,对新扩建工程严格按照消防规定审批,留足放火间距和消防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2)按照国家规定留足广场和公共绿地,作为次生灾害隔离带和避难场所。 3)做好服务性宾馆和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4)避震疏散 1)救灾通道:以对城市对外交通性干道为主要救灾通道。 2)疏散主干道:以城市主干道为主要疏散干道。 3)疏散次干道:以城市次干道为疏散次干道。 4)避难场所: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学校的操场和其他空地、绿地作为避难场所。避震疏散的有效面积为2平方米/人以上,疏散半径在2千米以内;居住疏散半径为300米,最大半径不超过500米。避难场所要避开危险地段和次生灾害源。 5)救灾据点:以规划中各社区中心为基本单位,组织救灾和确定疏散地点、疏散通道,确保市民在最短时间内有计划、有秩序通过疏散通道到达避难场所。 第77条 规划原则和目标遵循“长期坚持、平战结合,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同步实施”的原则,通过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的紧密结合,实现城市建设符合防空要求,人防建设又促进经济发展,从而达到战备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提高,平战功能健全的目标。 第78条 总体防护规划以疏散干道为骨架,以人员掩蔽工程为主体,建设一定规模的骨干工程。形成“市级统一指挥,街道基础配套,三层(地面建筑层、地下管线层、人防工事层)立体布局,地上、地下相结合”的总体防护结构模式。 第79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1)按照1平方米/人的标准建设人防工程,安排好掩蔽工程。 (2)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防空地下室。新建居住区和小区,按照地面建筑的2%,统一修建地下室。
第九章 城市“五线”控制“五线”指: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本地块不涉及城市紫线。 第80条 道路红线控制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的控制线。控制道路红线的核心是控制道路用地范围、限定各类道路沿线建(构)筑物的建设条件。 1. 严格控制道路及立交设施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 2. 新建道路应按照规划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以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特殊道路的断面形式,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另行确定。 3. 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的相关规定向外侧退让。退让范围属道路防护绿地,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4. 道路禁止开口段布置原则:原则上,主干道交叉口外(由道路转弯半径切点起计算)50米范围内,次干道交叉口外30米范围内为沿街建筑禁止开口段。 5. 整治提升片区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道路红线均为强制性内容,充实完善片区的内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道路红线为强制性内容,支路为引导性内容,可根据实际操作适当调整。 表9-1 道路红线控制表
注:本表为强制性内容 第81条 城市黄线控制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它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表9-2:城市黄线控制一览表
注:本表为强制性内容 第82条 城市绿线控制城市绿线,是指用于界定绿地、生态保护用地等范围界线的控制线。 绿线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界线控制,道路绿地边线控制,河流防护绿地边线控制。其中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用地界线控制严格按照规划划定的界线来控制;道路绿地、河流防护绿地边线按照划定的绿化退线来控制。 城市绿线的控制: 1.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2.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3.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5. 在绿线范围内,如属河道蓝线的范围,应同时满足河道蓝线的导控要点。 表9-3 城市绿线控制一览表
注:本表为强制性内容 第83条 城市蓝线控制蓝线控制:原则上不改变原有水域形态,不得减少水域;在蓝线控制区内的陆域内,不得建设除防洪排涝必须的设施以外的任何其它建(构)筑物。本地块需蓝线控制的为茶亭河的城市蓝线不作强制性控制,但要保证与外部河道交汇处河口宽度和位置不变,保证河道通畅性。具体形态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但不得减少水域面积。 表9-4 城市蓝线控制一览表
注:本表为强制性内容
第十章 城市设计引导第84条 景观构思人文景观:一心三轴,分别为公共服务中心;溪缘路商贸轴、美林路生活服务轴、燕山南路现代风貌轴。 自然景观:六带七点,六条沿路、沿河绿带和七个街头绿地节点。 第85条 设计要素城市设计引导要素主要包括:景观轴线、景观节点、景观界面、建筑控制、道路控制、交通设施控制、广告控制、夜景控制等。 1. 景观轴线 规划范围内的景观轴线为人文景观轴线和自然景观轴线。人文景观轴线主要包括美林路、燕山南路和溪缘路,注重界面的营造,沿街商业形成连续的建筑界面,色彩和高度要在协调中寻求变化;自然景观轴线主要包括“两横一纵”的滨河道路,主要以水体和绿化的方式来形成丰富宜人的身心感受。 2. 景观节点 景观节点主要包括人文景观节点和绿化景观节点。人文景观节点位于天星路、茶山路、美景路和嵩山路形成的核心区域内,主要由标志性建筑、特色空间、绿化、广场等构成,重点体现现代化小城镇特色;绿化景观节点包括1处滨河公园、一处山体公园和7处街头绿地,主要由丰富的绿化空间构成,重点体现生态特色和人居环境。 3. 景观界面 规划地块内应控制的重要景观界面有:宁杭高速公路、燕山南路、241省道、溪缘路、美林路、茶亭河等景观界面,不仅要控制沿线的建筑轮廓线,还应加强对开敞空间的界定,形成各具特色的韵律界面或开敞界面,丰富城市整体空间景观。规划根据道路所处的区位条件、以及周边用地的要求,将溪缘路、美林路营造为以节点型韵律界面为主;将宁杭高速公路、燕山南路、241省道营造为以连续韵律界面为主;茶亭河以开敞界面为主。 4. 建筑控制 1) 建筑形态建筑设计应遵循容积率、建筑后退和建筑密度等的规定,加强建筑群体和街道空间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面向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的建筑鼓励采用敞廊设计。 核心区允许建设高层建筑,强调纵向的挺拔,建筑造型简洁,并应注重与相邻或相近地块建筑间的协调关系。文化建筑和体育建筑造型现代新颖,形式自由舒展,功能混合。 2) 建筑材料中心建筑物外立面装饰用材在建筑设计审批时必须严格审核。建筑物外立面禁止使用低档次的马赛克、黏土砖、涂料、瓷砖、水刷石、干粘石等装饰材料和工艺,鼓励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 公共建筑应以天然材料为主,并力求表现材料本身的质感和色彩;居住建筑鼓励使用面砖和高质量的涂料。 建筑外墙材料限制使用镜面反射玻璃,减少光污染。 3) 建筑色彩总体主色调应以淡雅明快的中性色系为主,辅以暖灰、冷灰色;单体建筑不得大面积使用强度浓重的色彩。 街坊或居住组团以及城镇其它空间实体,使用淡雅明快的中性色系为主,辅以暖灰、冷灰色,体现舒适、安逸的空间氛围。 文化建筑,包括学校、体育馆等形成的环境,其建筑色彩需高雅明净,与文化氛围相协调。 办公建筑空间氛围相对严肃,色彩对比需平和,多采用明度对比,少采用色相对比。 5. 道路控制 1) 道路绿化景观控制主次干道的绿化带宜连续种植长青乔木和整形灌木,配以草坪,丰富街道空间层次,减少交通噪声和尘埃影响。新植行道树的胸径不小于8厘米。注意行道树种的选择和植物的搭配,树种应适合溧阳的气候特点,整排的枝叶繁茂的行道树能提供视觉统一的效果。 规划建议以现状树种为主。行道树主要采用香樟,与现有的241省道、溪缘路等相呼应。沿河道路可考虑水杉、意杨、垂杨柳、女贞、紫叶李等,营造滨水景观。 公园绿化多用彩色树种,地被植物,达到高低错落,颜色丰富,四季常绿的效果,树种按照高、中、低搭配,种植桂花、垂杨柳、紫薇、鸡爪槭、红花继木、大叶黄杨、紫叶小檗等。 2) 人行道设计控制景观性道路人行道绿化缓冲带沿道路缘石线设置,起隔离行车道与人行通道的作用,控制宽度不小于1米。绿化带内种植行道树,可高可矮,分段间隔布置。绿化缓冲带可设置消防栓、路名牌、人行道照明灯等,也可在适宜的地段设置自行车停车带。 通过区位于绿化带内侧,主要满足行人穿越的交通需要,通过区应设无障碍设计,设置盲道,不得设置高于地面、妨碍通行的设施。通过区控制宽度不小于2米。 3) 停车场地设计控制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考虑截流机动车,促进功能区内部步行化,便于大型设施的交通疏散。布局位于各区域出入口以及重要的公共设施附近。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地面采用生态化设计,自行车停车按照就近停放和不影响景观的原则,结合绿化带设置。 鼓励单位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以提高使用效率。 公交站点的设置应结合建筑、步行主要出入口方位,采用港湾式形式,并设置能容纳每辆车5%乘客的候车亭。候车亭应统一风格,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人流比较集中的地区,在靠近建筑、步行街主要出入口的支路上相对集中设置出租车停靠站和等候区。 6. 街道设施控制 1) 街道设施类型街道设施分三种类型,功能性设施包括座椅、书报亭、电话亭、候车亭、垃圾筒、邮筒和灯具等;信息性设施包括导游图和指示牌等;观赏性设施包括花坛、喷泉、雕塑等。 2) 街道设施控制准则街道设施应具有同一性,采用同一性的街道设施可以强化地域的识别性。人行道、步行街的座椅、垃圾筒、灯具、标牌、指示牌等宜采用相同或者类似的设计。 街道设施应结合人行道设计控制进行分区布置。绿化缓冲带可设置消防栓、路名牌、人行道照明灯等,也可在适宜的地段设置自行车停车带;通行区设置盲道,不得设置高于地面、妨碍通行的设施;休息停留区设置休憩座椅、电话亭、报刊亭、花坛、树池、园林灯、垃圾箱、公共艺术品、室外咖啡座等。 在道路交叉口,步行街及大型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增设区域指示牌。 街道设施应组合布置,以使街道空间具有很强的秩序感和节奏感。功能性很强的街道设施,如电话亭、垃圾筒、灯具等,应等距布置,均匀分布,以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7. 广告控制 户外广告牌、招牌的设置以不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破坏原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为原则,并要与周边环境协调。 禁止在行政办公建筑、文化中心建筑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上设置商业性广告设施。 禁止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住宅部分的二层以上(包括二层)设置除建筑标志或小区标志以外的广告。 商业建筑店铺的招牌(店牌),应该设置在自有产权范围内建筑物立面的檐口,同一建筑的一层门面店牌之间要相互协调,位置、尺寸一致,色彩相对统一。 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多层(裙房)女儿墙及屋面以上的广告,只能在商业区内设置,其它地段一概禁止设置。 在平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在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在6米-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2米;在12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3米;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上设置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的外沿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建筑物广告的设置位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禁止户外广告遮挡非商业建筑的窗户、堵塞疏散出口以及影响消防供应设施的使用。 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设施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应符合占路等管理规定; 禁止在道路空间——即道路红线内及其上空间(包括电线杆和路灯杆等道路内设施之上)设置任何固定装置的户外广告。 8. 夜景控制 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节点建(构)筑物、商业街的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街头绿地及其它露天公共场所等,应当设置夜景灯饰。 标志性建筑、重要地段的沿街建筑和其它对城市夜景影响较大的建筑应进行建筑夜景设计。主要的商业街、制高点必须进行整体夜景设计。 建筑立面广告建筑泛光照明设施应结合建筑设计一并考虑,并符合整体规划设计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广场、公园的灯具应精心选择,合理配置,与建筑风格协调统一。同一道路上的灯具高度、造型、尺度、布置等要统一、连续、整齐。 夜景灯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十一章 地块划分及分图则第86条 地块划分1. 划分原则 1) 地块划分应满足规划管理和分期、分块建设的要求。 2)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属边界,以及基层行政管辖界线;近期内已落实拍卖的地块应单独划块;规划予以保留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及用地相对完整独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宜独立划块。 3) 用地性质宜增加弹性,以城市用地分类小类为主、中类为辅;独立设置的公益性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划分至最小类。 4) 满足城市“五线”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 5) 地块划分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能满足不同项目的实际需要。 6) 规划地块用地性质尽量单一。 7) 尽量以道路、河流、单位围墙等为界。 8) 规划地块至少与一条道路毗邻。 2. 划分数量 为便于规划管理,规划将其划分为7个规划管理单元。具体参见规划管理单元划分示意图,并对每个规划图则单元规定了主导属性、城市“五线”控制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管理单元控制导则中的涉及到强制性控制指标需强制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外部条件或发展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87条 地块编号结构除河道水域外每个独立地块均有独立编号,编号原则上按照从西向东,从北向南。 01—01
地块编号 规划管理单元编号
第88条 分图则地块分图则包括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和强制性指标等三项内容。
第十二章 附 则第89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件和说明组成,图件包括图纸和分图则。第90条 规划范围内工程的设计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外,尚需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第91条 本规划经溧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批准后的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应严格遵循。第92条 在实施过程中,需对本规划某些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的,须经溧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由溧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本规划在实施中的解释权属溧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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