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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切实保障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现将制定的《溧阳市交通运输局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8日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切实保障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参照溧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溧财行〔2014〕11号文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经领导批准临时到溧阳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即:机关工作人员在出差前,必须填写《因公出差审批单》(附件1),一般人员出差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科室领导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多科室出差的由主办科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凡到常州市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则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因个别情况特殊确实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按审批权限先口头向有关领导请示,经同意后在出差结束后3日内补办公务出差审批事项。未事先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差的,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旅费用均有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差旅费。
公务出差一般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如确需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须经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差旅费报销时必须附《因公出差审批单》。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由溧阳市区到出差所在城市之间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必须按照以下规定的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局机关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乘坐客车、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0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车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且只能乘坐飞机经济舱座位。
出差人员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所发生的订票、签转或退票费和交通意外保险费用(仅限每人次一份),以及往返机场、码头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使用或借用基层单位的车辆,不得租用外单位、社会或私人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均有其个人自理并承担。
出差人员使用自备车公务出差的,其交通费报销办法按照车改相关文件精神执行(见附件3)。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期间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执行限额标准(见附件2)。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经济、安全、便捷的宾馆住宿;所产生的住宿费单据,应当妥善保管,出差回来后凭据报销。无住宿费票据的,单位不予报销住宿费。超过住宿费限额标准的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由本单位给予出差人员个人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伙食补助费根据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地区为120元)的伙食补助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应当提倡自行用餐。凡有接待(或相关)单位安排用餐且不收取伙食费的,局不予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所在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根据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局办公室(不仅限于局)派遣公务车辆的,或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且未收取交通费的,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承担费用的,在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局不予报销;举办单位虽然统一安排食宿但是只承担部分费用的,参会、参训人员凭主办方开具的相关证明,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之内报销住宿费、伙食费的差额部分;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者虽然统一安排食宿但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前述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在参加会议、培训期间,一律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常州市范围内出差且当天来回的,若局办公室派遣公务车辆且接待方安排接待的,局不再报销差旅费;若局办公室派遣公务车辆但接待方未安排接待的,则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若局办公室未派遣公务车辆但接待方安排接待的,则按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若局办公室未派遣公务车辆且接待方未安排接待的,则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50%报销。出差当天不能来回的,则按前述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条 根据组织安排,到溧阳市区以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专项外派等工作的人员,在途时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局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不含法定假日和公休日)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回局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情况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审批、出国费用报销等事宜,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公务出差,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报销。出差人员需提供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代办的差旅费原始票据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因公出差期间因业务工作需要公务招待的,必须事先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公务招待,并应按照《溧阳市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私自绕道旅游或探亲办事的,其有关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其绕道旅游和探亲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 机关各科室应当本着“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有效控制差旅费支出经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
第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返回后,应当在一周内报销相关差旅费用。出差人员必须持出差审批单、出差期间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票据等相关凭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局财务审计处、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后报销相关差旅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溧阳市财政局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印发的《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溧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因公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姓名
出差人所在科室
出差前往地点
出差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出差事由
乘坐
交通
工具
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 □汽车 □轮船 □其他
2.由局派遣公务车辆,车号: 司机:
3.其它(需注明):
所在科室
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注:1.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请将通知、文件或收函文本附在本审批单后。
2.本审批单将作为出差审批、借款出差、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据,请妥善保管。
附件2
江苏省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人,天)
省级及相当
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河北
310
山西
480
内蒙古
460
辽宁
330
大连
490
340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470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120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附件3
自备车公务出差汽油费补贴定额表
目的地
补贴标准
南京
300
常州(含武进)
180
金坛
90
宜兴
无锡
200
江阴
250
丹阳
170
镇江
220
泰州
390
苏州
常熟
290
扬州
南通
430
盐城
700
淮安
630
宿迁
825
连云港
890
徐州
1020
520
杭州
380
嘉兴
420
绍兴
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