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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
为确保2014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印发了《2014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见附件),就贯彻落实该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以钉钉子的精神全力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在补贴申请与办理、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示、档案建立、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支出。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市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市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它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市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市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部门备案。要着力加强政策宣传、对乡镇业务培训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安排和结算、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工作。
乡镇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操作主体,在市农机、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乡镇政府要组织乡镇农机和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着重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补贴受理、补贴机具核实与监管、信息公示、补贴资金结算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一是乡镇农机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乡镇农机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在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结算时,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外来人员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购置设施农业、其它(农业)废弃物处理设备、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须出具设施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经营、畜牧水产养殖证明或承包证明。
二是建立机具核实制度。农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相关品目的主要配置和参数,核实补贴机具实际在位使用情况。要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实行“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不得擅自改变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和参数,不得用非补贴机具替代补贴机具销售。烘干机、秸秆压块制粒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灌设备、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曝气增氧、农用地源热泵机组、食用菌接种机、畜禽粪便处理机(固液分离机)、蘑菇灭菌器、茶园防霜机等须施工安装的机具,应进行现场核实和验收;没有竣工验收和提供安装确认表的,不得报账。对已享受过农业项目补贴的农机具及农机装备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机补贴。对已享受过农机补贴的农机具及农机装备,不得重复享受农业项目补贴。
实地检查时推行“人机合一”拍照留档。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是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乡镇农机部门对补贴机具按要求核实后,必须将相关情况在乡和村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才能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四是规范购机者和供货单位行为。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供货单位要在经销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购机者所购补贴机具两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乡镇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市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然后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五是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农机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将受益对象信息公示到乡镇、村,并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示。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在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农机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农机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市农机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乡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并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由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和公布。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市财政部门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农机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补贴机具喷涂标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机局。由省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由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省已将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将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工作做细做实。
五、加强宣传,做好服务
各地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实施与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政策宣传、资格确认、机具销售、机具核实、补贴资金申请结算等一站式服务。要积极为农民购机提供便利,加大对农民购机的金融信贷支持,鼓励企业和经销商对补贴对象购买大中型补贴机具实行分期付款或信贷担保支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不误农时。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和投诉,认真答疑解惑。要做好补贴产品市场价格动态跟踪监管,当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过低导致原确定的补贴额过高时,要及时将信息上报,由省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于6月15日和12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市农林局、市财政局。
附件:2014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农林局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