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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农质〔2014〕3号)、《关于印发〈2014年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海渔[2014]13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常农发〔2014〕40号)要求,我局决定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兽用抗菌药、农资打假、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六项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了有关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2014年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溧阳市农林局
2014年6月20日
附件
2014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农质〔2014〕3号)、《关于印发〈2014年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海渔[2014]13号)、《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常农发〔2014〕40号)要求,2014年我市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地区、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种养殖行为更加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得到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整治成果继续巩固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 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农药使用主体为监管对象,以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农药质量管理。强化农药市场监督抽查,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药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无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生产农药、非法添加(或搭售)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各种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农药经营管理。组织开展高毒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示范乡镇创建,建立一批示范门店;以市为单位,推行农药经营备案管理制度。支持以市为单位进行农药集中采购并统一配送,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三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指导农民和专业服务组织人员正确识辨、合理选购、科学使用农药;深入推广重大病虫关键防控技术,指导生产者把握防治时期,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和安全间隔期等规定,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监督检查专业化、规格化农产品基地、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各单位要按照省农委推介的2014-2015年“四主推”农药名录,规范集中采购农药行为;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该专项整治农药市场监管由市农业执法大队负责;蔬菜农药使用管理由市蔬菜办负责;茶果农药使用管理由市茶果技术指导站负责。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监测。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采购及使用记录和生猪销售记录,并保留相关凭证;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工作,对辖区内现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饲养场(户)随机抽样检测,每月抽检覆盖面达10%以上,每场(户)抽取尿样3个头份,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加强对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管理档案,要求其做出不教唆、不兜售“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监管信息,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瘦肉精”自检和生猪即检即宰制度,做好生猪进场查验和自检记录,确保屠宰企业对每批进场生猪自检比例不低于5%,待宰生猪经“瘦肉精”监测合格后立即进行屠宰;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屠宰企业没有“瘦肉精”自检记录的,不予屠宰检疫出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生猪“瘦肉精”监督抽检比例不得低于屠宰量的5%。企业自检样品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样品相互不得替代。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要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该专项整治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局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重点区域是竹箦镇和社渚镇,重点单位是常州竹箦红梅牧业有限公司和溧阳市春晖乳业有限公司,同时兼顾生鲜乳运输车辆。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组织实施2014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以规模奶牛养殖场(户)为监测对象,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钠等5项违禁添加物。积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要加强对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的监测,并做好铅等污染物,冰点、蛋白质等理化指标的摸底,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按照生鲜乳收购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结合监测、“两证”换发、日常监督巡查等工作,严厉打击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格奶牛养殖场和生鲜乳运输车监管。加强自查、互查、巡查和督查,巩固生鲜乳清理整顿成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生鲜乳生产,严厉打击饲养中的各类非法添加行为;加大日常检查、不定期巡查和监督抽查,落实“一对一”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奶牛养殖企业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和完善各类记录台账档案,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提高养殖场标准化管理水平。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检查和培训。加强对不合格生鲜乳监督检查,建立报告制度,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督促奶牛养殖场做好报告工作,对检测确认不合格的生鲜乳,及时销毁并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断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结合有关项目,做好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标准化管理及制度规范等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奶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四是建立生鲜乳收购站运行和奶牛养殖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在畜牧业生产月报表的基础上,奶牛养殖场户的明细档案实行季报制度,2月、5月、8月、11月的月底前做好奶牛养殖档案更新工作。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等问题,以及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对跨地区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地区,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不按规定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四是整治和规范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重点强化兽用处方药标签说明书监管,督促相关单位于7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标签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予以自行销毁,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产品下架、停止使用以及清退,对超期拒不改正的,一律按情节严重情形依法查处。
(五)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以农药、种子、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农资产品购销高峰时期,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区域交界处和乡村流动农资商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封堵假劣农资流通渠道。加大对区域性、行业性制假售假问题的整治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的“黑作坊”、“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源头治理。把好农资市场主体和农资产品的准入关,强化许可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清查,摸清生产经营主体状况,依法清理已丧失许可条件的主体,依法吊销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许可证。二是加强市场检查。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引导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质量承诺,严把进货质量关,督促其建好农资经营档案。继续开展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工作,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和实名购买,强化高毒高风险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管。三是狠抓案件查处。要认真做好案件线索的排查梳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有奖举报、投诉、突击检查、积极摸排、质量抽检等,拓宽案源渠道,落实保障激励措施。健全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和大要案查处激励机制,加强区域间线索通报和案件协查工作,联动联合查处跨地区案件。对违法线索要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始终保持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集中力量,主动出击,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制售假劣、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涉嫌犯罪案件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推进诚信建设。按照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要求,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深入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完善信用评价规则,实行分类监管。根据市场检查、质量抽检、案件查处等情况,落实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的重点监控制度。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检查、媒体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五是强化宣传指导。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曝光恶意造假制劣等农资打假典型案例,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开展农资从业人员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和质量责任意识。
该专项整治由市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局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突出整治河蟹、青虾、异育银鲫、四大家鱼、鳜鱼等品种。
(二)重点单位。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品出口基地、三品(有机、绿色、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三)重点区域。全市水产品主产区,以及2012年养殖执法检查中需要整改的养殖单位。
(四)重点内容。 1、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持证情况督查;2、水源、种源、投入品源的“三源”使用情况督查;3、养殖生产、用药投饲、销售的“三项”记录执行情况督查。
2、主要措施
一是深入开展水产苗种执法,规范苗种生产秩序。对全市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苗种繁育期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整顿并规范苗种生产秩序,重点查处无证生产行为、违禁药物使用、“三项记录”,在繁殖培育季节组织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加强水产苗种检疫与药残抽检,增加抽检样品数量,扩大抽检范围。建立健全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认真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不申报检疫及养殖记录不完善、不规范的生产单位。二是加强宣传和培训,深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进一步以水产健康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领域,加强科研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做好渔业科技入户工作,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用药。推进渔业执业兽医、乡村渔技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用药处方制度。继续实施以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工厂化循环水系统装备为主要内容的养殖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提升工程。继续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扩大示范规模,扶持和指导现有的示范场提高创建标准,增强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动渔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各类专业协会的发展,提高渔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自检。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病害测报工作,针对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疫病,增强检测频率,扩大监测范围,提高预警、预报和快速反应能力。三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促进水产品养殖安全。建立健全例行抽检、监督抽检和执法抽检相结合的产地水产品抽检制度,严格执行《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加大对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的产地抽检力度,对发现的“三项记录”不全、使用违禁药物等加大查处力度,抽检结果按信息发布有关规定进行对外公布。四是强化检打联动,严格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渔政执法与农林综合执法联动,完善检打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组织开展基层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管台账、卷宗、整改复查和查结案实行公开制度;组织开展违禁药物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清查收缴活动,强化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五是开展隐患排查,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继续深入开展主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苗种生产单位实施产地苗种检疫,对引进外省水产苗种的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建立苗种检疫报告备案制度,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推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品出口基地建立可追溯体系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该专项整治由市水产科负责,局相关单位参加。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职责。根据本辖区、本条线实际,尽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我局加强督查检查,切实指导各项工作开展。
(二)突出整治重点,狠抓隐患排查。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辖区本条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紧密结合实际,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处理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严查大案要案,坚决依法严惩。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要不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违法查处力度,对于非法添加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同假劣农资案件一样,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对于检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等行为,要切实强化执法查处,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要加强完善系统内的协调配合机制,要积极会同上游职能部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地域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注重总结经验,健全长效机制。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要强化宣传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对于整治中发现典型案例,要适时予以曝光,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进一步提升转化为监管制度长期固定下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请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于每月2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表格(详见附表1-2)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报送材料要有经验做法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成效。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方式:0519-87269330
附表:1.X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当月统计)
2.1-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累计情况)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