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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站:
按照《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苏农法〔2014〕4号)和《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常农发〔2015〕24号)要求。我局对《关于印发<溧阳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溧农发〔2014〕12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溧阳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
2、溧阳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溧阳市农林局
2015年4月2日
抄送:常州市农委、市法制办。
附件1
溧阳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省农委和常州市农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林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 溧阳市农林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农林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局政策法规科及承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科站负责具体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门申请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溧阳市农林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二)案件名称;
(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主要违法事实;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具体承办科站应书面说明理由,由溧阳市农林局报常州市农委批准;其余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承办科站负责填写《溧阳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政策法规科统一公开。
第七条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八条 溧阳市农林局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要通过溧阳市农林信息网站予以公开,可以同时选择新闻发布会和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溧阳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溧农发〔2014〕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溧阳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 件
名 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
和 期 限
作出行政
处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局各科站: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和《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苏农法〔20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溧阳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14年8月20日
抄送:市法制办。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我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农业部和省农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公开主体) 市农林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牵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的科站牵头我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公开工作由承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科站负责。局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开原则)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内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第六条(例外条款)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市农林局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科站填报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经局法规科、局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提交局办公室公开。
第七条(禁止条款)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第八条(公开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含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可以同时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公开时间) 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考核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权利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监督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