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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溧阳市镇(区)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卫生局
2014年3月5日
溧阳市镇(区)卫生院
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进修管理制度,加快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服务能力,推动农村卫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常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卫生技术人员主要是指我市镇(区)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我市镇(区)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进修计划并进行协调、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各镇(区)卫生院要严格对照市卫生局制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计划(附件1),结合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特色专科建设,有目的、有重点、有层次地组织和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并于每年年初将本年度进修计划报至市卫生局科教统计科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改变进修计划。
第五条 原则上具备初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本市内培训基地进修学习,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常州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第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内容应突出实用性和适宜性,要以胜任岗位为基础,巩固理论知识,熟练基本技能,重点加强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能的学习。原则上进修学习时间临床专业不少于6个月,其它专业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进修管理
第七条 各镇(区)卫生院医(科)教科必须对照本单位制定的年度进修计划,提前联系进修医院,待收到进修医院通知后,及时到市卫生局科教统计科备案审批。
第八条 承担进修培训任务的医院要根据派出单位需求,合理制定教学计划,指派技术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医德医风好的老师承担带教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认真做好进修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建立健全进修人员学习档案,为进修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九条 进修人员要严格遵守进修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跨学科进修。确因单位工作需要等原因改变进修专业的,须在执业注册范围内进修,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报市卫生局科教统计科备案。
第十条 进修人员必须按计划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进修结束后及时返回派出单位上班,不得随意提前终止或延期进修,进修期间积累的休假,应在进修医院补休,不得回派出单位补休。派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止或更换进修人员。
第十一条 进修期间,如因违反进修医院规章制度或发生医疗行为过失被进修医院退回,及未经派出单位同意而自行提前终止和延期者,进修、住宿等费用均由进修人员全额承担,并退还派出单位在进修期间已发放的待遇,3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进修学习。
第四章进修待遇
第十二条 各镇(区)卫生院要高度重视卫生人才培养工作,建立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将进修费用纳入本单位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切实保障进修人员在外学习期间享受的待遇。市卫生局将根据各镇(区)卫生院进修计划完成情况,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补助至派出单位。
第十三条 各镇(区)卫生院每月给予进修人员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如下:溧阳市内进修人员按300元/月补贴,溧阳市外、省内进修人员按500元/月补贴,省外进修人员按600元/月补贴。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等省卫生厅指令性人才培训项目的人员参照该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进修期间,其绩效工资按同岗同职发放;进修人员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报销,标准为每月报销1次往返路费。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出国(境)进修学习者,费用自理,并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待遇。
第五章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拟外出进修人员必须与派出单位签订进修协议书(附件2),进修人员和派出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书内容,认真履行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进修人员返回单位后,要积极开展和推行新技术、新业务和新项目,派出单位要做好进修人员使用工作,为返回人员提供合适工作平台,为其发挥所学创造条件。进修结束15天内,进修人员须将本人进修学习的各项考核成绩、成果、鉴定表、结业证书等上交至派出单位医(科)教科,存入个人技术档案,并将进修单位填写的《溧阳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申请表》送至市卫生局档案室备案,该表格将作为个人职称晋升、聘任上岗、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进修结束30天内,进修人员须向派出单位提交进修学习总结,并在单位或科内就进修学习内容进行专题交流探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科教统计科、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2014—2017年全市镇(区)卫生院医护人员进修培训计划一览表
2.溧阳市镇(区)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协议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