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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认真开展相关检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17日
溧阳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苏环办[2014]42号)和《常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2014年度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时间
2014年3月12日至3月31日。
二、工作目标
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重点,全面检查我市相关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措施,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着力解决群众投诉与环境信访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三、主要检查内容
(一)燃煤发电(包括企业自备电厂)、钢铁、水泥、化工、玻璃等大气排污企业及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面源污染和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二)废水排放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检查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等周边的工业企业;严查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取缔关闭情况及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和溶洞排放废水或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三)涉重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污泥处置情况,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运行情况。
(五)群众投诉案件和热点环境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检查阶段(3月12日至3月16日)
全面梳理辖区内的大气和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突出检查燃煤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工业企业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推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日常督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昼查与夜查相结合、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晴天查与雨天查相结合”方式,做到检查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曝光,始终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
市环境监察大队、天目湖环保分局要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切实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管理科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组织相关职能科室查清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面源污染和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
市环境监测站要制定监测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和加密对全市饮用水源地、河道的预警监督监测和全市排污企业的监督监测,为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整治阶段(3月17日至3月25日)
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目标,倒排整改进度,通过严格执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巩固整改成果;对专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持高压态势,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三)总结阶段(3月26日至3月31日)
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整改企业进行跟踪后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成立溧阳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奚盛任组长,纪检组长周伟任副组长,成员由朱淑君、沈科、车新年、薛峰、吴建丰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纪检组长周伟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要明确领导责任,不断增强检查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突出执法检查重点。
各职能科室要加强对重点区域、企业的督促指导,对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涉重企业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要加强巡查,不留死角,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三)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小”企业,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违法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超标排放严重的企业要实行驻厂监察,依法停产、限产。
(四)有效推进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